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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履职,错过复议期限,还有办法吗? 在向行政机关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之后,

行政不履职,错过复议期限,还有办法吗?
在向行政机关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之后,对方却一直没有“回音”。等到行政相对人反应过来时,却已经错过了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这时该怎么办呢?

专做行政案件的北京唐律,具体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用一篇文章,给大家讲清楚完整解决方案。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之规定,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法定维权路径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正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职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机关将不再受理。

这个时候,一些当事人可能陷入绝望之中,认为错过期限就彻底失去后续继续维权的权利。

但是,针对行政不作为、不履职行为,仍然有救济渠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74条,以及《行诉解释》第91-93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逾期不答复的,属于可直接起诉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在裁判案例方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0)行再332号指导性裁判要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具有持续性,只要违法不履职的状态仍然持续客观存在,就不属于“已经完结的行政行为”,从而不受复议、起诉期限的严格限制。

从上述案件裁判要旨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有持续作为之法定义务。
只要当事人申请行政履职的事项仍然存在、行政机关依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这个不作为状态就仍然在持续延续。

此时,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再次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对方依旧拒绝、逾期不处理的,就形成了新的不作为行为。从而不再受之前错过复议期限的影响了,可以直接针对这次新的不履职行为,再次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

但是,唐律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这个规则仅适用于持续状态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职行为,不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一次性、已经作出并完结的行政决定。

一次性行政行为错过复议、诉讼期限,原则上不能再继续维权;但行政不履职行为是持续性违法行为,只要职责没有履行完毕,当事人仍然享有继续维权的权利。

总之,行政机关不作为,哪怕错过之前的复议期限,只要不履职状态还在继续,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申请履职、并提起行政复议方式进行维权。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行政治安领域专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