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蛙岛为什么会取消通奸罪。讲个例子就行:对岸有个很著名的作家,三毛,她在70年代初回到台北,和一个画家谈恋爱,结果在准备结婚前夕才发现对方是有妇之夫,遂暴雷。然而对方还“死缠烂打”,极尽威逼胁迫之能事,最后她的父亲赔了一处房产才息事宁人。关于这件事,一位写三毛传记的作家表示了疑问:关于Echo的这段感情历程,笔者始终不明白的是——明明欺骗人的是那个画家,他应该是相当理亏的,那么他又是凭着什么来对Echo进行敲诈的呢?以至于陈嗣庆先生还赔出了一幢房子。但现在看来这件事根本一点都不复杂:对岸有通奸罪,理论上惩罚的是双方;但实际上该罪是亲告罪,嫌疑人的配偶可以对其“谅解”(多么熟悉的操作),罪名就只压在小三身上,这个罪名就成了某些夫妻敲诈勒索的借口;而一个人根本没法证明自己是不是“被小三”,通奸的定义也没有严格的边界,于是一个看似动机不错的法律反而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三毛这是怎么回事也就显而易见了。这样的事在几十年里不断发生,台湾当局终于看不下去了,就把通奸罪给取消了。对岸的司法实践证明了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无论民意判案如何喊打喊杀,刑法的谦抑性都不能轻易动摇,任何一个不够严谨的罪名无论动机多么正当,都有沦为口袋罪,反而破坏社会公正的风险。由于通奸完全可以通过民法解决,刑法介入的性价比就非常不值当。如果民法在这个领域存在缺陷,也应该在民法的范围内纠正;一个民法就能解决的问题不去解决,反而让刑法去承担本应由民法承担的功能,只会造成更多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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