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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公交站劝阻男子灭烟起争执,用饮料泼向对方……最新通报:所在区域属禁烟场所,

【女子公交站劝阻男子灭烟起争执,用饮料泼向对方……最新通报:所在区域属禁烟场所,男子被罚款,双方和解互不追责】#官方通报女子劝阻男子吸烟引争执##深圳公交站台吸烟男子被罚款# 深圳光明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近日,网传一名女子在我区某公交站台劝阻一名男子吸烟一事引发关注。我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该男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名男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无烟环境,将持续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律师解读:市民是否有权“浇灭”他人香烟?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向记者表示,对于公共场所控烟,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已出台了严格的规定,其中 2014年,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再次修订,将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电子烟都列入禁烟范围,堪称中国内地最严“控烟令”。2025年,深圳出台全国首个《无烟场所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已成为“内地最严控烟城市”。旅客和市民朋友可在“别抽啦”小程序进行“控烟随手拍”,随时投诉和举报。林斐然律师介绍,根据 2019 年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其中包括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林斐然律师认为,涉事男子在法定禁烟区域吸烟肯定是不对的,按照规定应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执法者在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同步录音录像,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并且要出具处罚决定书。

普通市民在公交站台等法定禁烟区域,是否有权现场劝阻他人吸烟?林斐然律师表示,深圳的控制吸烟条例,没有赋予普通市民直接控烟的权利,只能采用举报、劝阻的方式。此次冲突中,王女士拿饮料去浇灭男子烟头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哪怕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也不应如此执法。如果强行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王女士确有被拘留的可能性。对于王女士的处理,林斐然律师建议应以调解为主,“本次冲突中,王女士的行为是从善意出发的,本身也不是什么大冲突,所以我不建议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规制。控烟这个事本身就需要鼓励更多的市民来积极参与的。”事实上,深圳控烟执法一直在推进。据南方日报报道,2026年1月,执法支队在深圳市宝安区碧头地铁站公交站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西院区公交站台开展控烟执法检查,分别发现两名男子在公交站牌吸烟。执法人员上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当事人熄灭手中烟,告知对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相关规定,公交站台属于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两名当事人均在认识错误后,保证以后不在禁烟场所吸烟。(来源:封面新闻、澎湃新闻、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