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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行肩袖修补缝合手术时,在麻醉后发现患者突发心跳骤停】   【认定

【医疗纠纷:医方行肩袖修补缝合手术时,在麻醉后发现患者突发心跳骤停】
 
【认定事实】2023年7月28日,原告以“外伤致左肩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20余天”之主诉入被告某市中医医院就诊,诊断为1、左侧肩袖撕裂2、左侧肩峰下撞击综合征。2023年8月1日拟定于上午在全麻下行肩关节镜探查肩袖修补缝合手术。
 
在麻醉师麻醉后,消毒过程中,麻醉师发现原告突发心跳骤停,血氧饱和度80%,颈动脉搏动未触及。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2、左侧肩袖撕裂2、左侧肩峰下撞击综合征。后未进行手术。
 
经过治疗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缺氧缺血性脑病2、心脏损伤3、肝损伤4、双侧胸腔积液5、右侧气胸6、多发肋骨骨折7、低蛋白血症8、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9、左侧肩袖撕裂2、左侧肩峰下撞击综合征。
 
【原告认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2294.83元。
 
【被告答辩】原告在被告处诊断明确,被告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在当地医院保守治疗效果不佳才选择被告处手术治疗,被告医院严格按照手术指南标准进行操作,而且手术后效果很好。
 
原告在麻醉完毕后,准备手术前,在翻身的过程中,突然心脏骤停,经被告及时抢救后,原告在被告处完全康复出院。被告对鉴定为次要原因力基本无异议,请求法院按照20%的比例计算。
 
医疗费应当以报销后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没有造成伤残,故不应当支持。诉讼费、鉴定费均应按照20%责任比例进行计算。误工费因原告年龄超过60周岁,故误工费不应当予以支持,对护理费主张的天数和标准认可。
 
【鉴定结果】某市中医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某“因手术中出现意外所致医疗费用增加”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案涉鉴定报告应作为确定原告损失的定案依据,并确定被告的过错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方过错原因力为35%。
 
【判决结果】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判决,被告某市中医医院赔偿18720.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