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水军因未勤勉尽责等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明确:长时间脱岗且缺席重要合规活动
浙江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杨水军作为东吴证券绍兴胜利东路营业部负责人,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包括:长时间未在营业部现场办公,缺席营业部合规培训及现场会议,未勤勉尽责履行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与权利救济途径
浙江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杨水军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违规情形再次发生。
同时,决定书明确,杨水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严格要求,尤其是对营业部负责人这一关键岗位的监管力度。分析人士指出,营业部负责人作为一线管理核心,其勤勉尽责程度直接关系到营业部合规运营和风险控制水平,此次案例对行业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