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花1.8万旅游分手后要求AA#】#恋爱承担旅游费用分手能否追回# 据前男友恋爱期间主动邀请我去旅游,在此期间,机票、酒店和门票大概1.8万都是他付的。分手后他觉得这笔钱花得冤枉,发信息要求我承担一半。可当时是他自愿付的,我也没主动要过,现在这样追着要钱,我心里挺不是滋味。请问这种情况,法律上支持他的要求吗?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事实,法院一般不支持前男友分手后要求你承担一半旅游费用的主张。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主动邀请对方出游并自愿承担机票、酒店、门票等费用,如果双方事前没有就费用分担达成明确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了“该笔款项属于借款、事后应结算偿还”的合意,那么该类支出在性质上通常会被理解为恋爱交往中的一般性赠与。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完成后要撤销或要求返还,需要满足法定情形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对于旅游费用这类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在双方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前男友事后仅以“分手了、觉得花得冤枉”为由要求你承担一半,缺乏法律依据,你对该类花销并无返还义务。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