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67岁认识了一个55岁的女子,二人竟然互生情愫发生了婚外的恋情,就在交往期间,男子对女子很关爱,几乎是有求必应。买衣服、送零花钱,他干得挺利索,可对方偏偏不让他碰,这让老耿心里特别不是滋味。那种“钱花了却没买到货”的憋屈感,就在那次幽会里彻底炸开了。
老耿觉得自己掏心窝子又掏钱包,光衣服就砸进去六七万,可刘大姐礼照收,人却始终不肯“就范”。
这老头火气上来,对着人家就是一脚。力道大得吓人,直接把人踢成了粉碎性骨折。
这下倒好,温存没捞着,换来的是一年牢饭和没完没了的医药费。
细算这笔糊涂账:判刑加赔款,老耿搭进去十几万,还丢了一年的自由。他这脑回路也是绝了,总觉得钱给够了,对方的身体就有自己的“份额”。这种把人当货看的法盲思维,既悲哀又可笑。
在法律眼里,你平时给的零花钱、买的小衣服,那是你情我愿的事,只要不是奔着结婚给的彩礼,基本就是泼出去的水,要不回来。
但有一点是死理:人身自主权是红线。哪怕你砸进去一百万,只要对方说个“不”字,你动她一根指头就是犯法。这老头不光是贪,更是狂得没了边。
说白了,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地下情,底子本来就是虚的。男的想用钱买断亲密,女的想借机捞红利,这坑从一开始就挖好了。
老耿的遭遇算是给心怀鬼胎的人敲了钟:法律虽然不护着婚外情,但谁要是敢动手伤人,法律绝对饶不了他。
这把年纪了,本该安安稳稳过日子,非要搞这么一出。最后人财两空还得蹲号子,成了活脱脱的反面教材。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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