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在景区内因内急到竹林小便,见竹林的竹笋很嫩,于是挖了几个。谁知在离开时被一根竹笋绊倒,在男子摔下去的时候,他的鼻孔又被一根刚露头的竹笋给扎穿,导致贯穿伤、鼻窦骨折等。男子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后,竟然起诉景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法院判了!
刘某只是普通来游玩,穿着一双运动鞋,背着小包,走得不紧不慢。可偏偏就在走到竹林边缘的时候,肚子突然一阵翻滚——那种突如其来的“内急”,来得毫无预兆。
他左右张望了一下,附近没有公共厕所,景区指示牌上写着最近的卫生间还要再走十几分钟。刘某皱了皱眉,脸色有点发白,脚步也开始不自然地加快。
“先解决再说……”他心里嘀咕着。
于是,他看准了旁边一片相对偏僻的竹林,几步跨过去,拨开几根细竹,钻了进去。竹林里光线一下子暗了下来,地上是厚厚的落叶和松软的泥土,空气里带着一股潮湿的青涩味。
事情解决之后,他松了一口气,整个人也轻松了下来。
可就在这时,他的目光无意间落在地面——几根刚刚冒头的竹笋,嫩黄带绿,表皮还裹着一层薄薄的笋壳,看上去鲜嫩得很。
刘某蹲下身,用手摸了摸,嘴角不自觉地扬起:“这笋不错啊,回去炒一盘,肯定香。”
他完全忘了自己身处景区,更没去注意不远处立着的一块小木牌,上面写着醒目的字:“禁止采挖野菜、竹笋、树根”。
他用力一掰,第一根竹笋“咔嚓”一声断了。他又顺手挖了几根,用随身带的塑料袋装好,心里甚至有点得意:“这趟还不算白来。”
事情,就在他准备离开的那一刻,发生了。
竹林地面并不平整,落叶覆盖下隐藏着许多突起的竹笋和断根。刘某一手提着袋子,一边急着往外走,脚步有些慌乱。
突然——“哎!”他脚下一滑,被一根刚冒出地面的竹笋狠狠绊了一下。
整个人失去重心,身体向前猛扑过去。
那一瞬间,他甚至来不及用手去支撑,脸部直接朝地面撞去。而更糟糕的是,在他倒下的正前方,正好有一根刚刚露头、尖锐挺直的竹笋。
“噗——”一声闷响,伴随着一声凄厉的惨叫。
刘某整个人趴在地上,身体剧烈抽搐,双手胡乱抓着泥土。鲜血迅速从他的脸部涌出,顺着鼻子、嘴巴往下流,滴在落叶上,显得格外刺眼。
那根竹笋,直接从他的鼻孔刺入,造成了贯穿伤。
周围的游客听到声音,纷纷赶过来,有人吓得后退,有人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几分钟后,景区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把刘某小心翼翼地抬上担架送往医院。
医院的检查结果很快出来——鼻腔贯穿伤、鼻窦骨折、软组织严重损伤。
医生在手术室里忙了几个小时,才把那根竹笋残留物清理干净。刘某躺在病床上,鼻子被厚厚的纱布包着,说话都变得含糊不清。
整个治疗过程下来,他花费了2.6万多元医疗费。
出院后,刘某越想越不对劲。
“我是在景区受的伤,景区就该负责!”他对朋友抱怨,“他们地上那么多竹笋,不清理,还不设置防护,这不是隐患吗?”
朋友提醒他:“可你不是进去挖竹笋了吗?”
刘某摆摆手:“那又怎么样?就算我挖了,景区也有管理责任。”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景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3.6万余元。
庭审那天,法庭气氛严肃。
刘某坐在原告席上,鼻子虽然恢复了一些,但还能看出明显的伤痕。他情绪有些激动,一再强调:“如果不是景区管理不善,我根本不会受伤!”
而景区一方则显得冷静得多。
他们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竹林入口处的警示牌照片,上面清清楚楚写着“禁止采挖野菜、竹笋、树根”;还有现场监控,记录了刘某进入竹林、采挖竹笋的全过程。
景区代理人语气平稳地说:“该区域属于观赏竹林,并非开放活动区域。我们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原告擅自进入并采挖,属于自行承担风险的行为。”
法官反复询问细节,庭审持续了不短的时间。
最终,判决结果出来——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很明确:
刘某进入竹林并采挖竹笋的行为,本身违反了景区明确的管理规定;其受伤,是因自身行为直接导致,与景区不存在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关系。
此外,案件受理费160元,也由刘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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