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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3000万,绝对不搬”2013年,武汉“钉子户”李女士声称拆迁款必须多一倍

“没有3000万,绝对不搬”2013年,武汉“钉子户”李女士声称拆迁款必须多一倍,以往人们都觉得是钉子户太贪,没想到这一次,连法院都站在了李女士一边。

那么,李女士为何敢这么“狮子大开口”,这背后有什么隐情?

时间回到2001年,李女士在武汉江汉区香港路繁华地段以110万购置了一家商铺,287平,然后租给了一家银行做营业点。

李女士与丈夫都是工薪族,靠着工资和租金,他们不仅生活得有滋有味,还把儿子送到国外留学。

2013年,武汉决定修建地铁6号线,计划2016年年底通车。李女士的商铺在拆迁之列,可以获赔1508万。

修地铁当然是好事,可半年前,李女士刚和银行续签了3年,租金高达63万。结果银行不肯续租了,这让李女士瞬间没了这笔收入。

更让李女士气恼的是,她打听到,700米开外的商铺,2年前市场成交价是10万一平,按照这个价格,她至少可以获赔3000万以上。

现在租金没了不说,自己还只能拿到一半的拆迁款,李女士觉得自己没法保证以后的生活质量了,心里就挺委屈的。

可能有人会疑惑,为什么区政府的报价和李女士的要价如此悬殊呢?这其中有2个细节需要注意:

第一:李女士当初购置商铺时,土地证上虽然写的是“70年”住宅用地,但她将其商用了,就只能按“40年”商业用地来核算了,减去已经使用的15年,就还有25年。

至于为什么把商业用地写成住宅用地,只能归于当年管理上的疏忽了。

就算按70年住宅用地来赔偿,她得到的数额只会更低。

第二:1508万不是按“市场成交价”,而是按“租金收益”来算的。

因为修建地铁的消息传出后,周边房价上涨,没人愿意出售房屋,于是评估机构只能以租金收益为标准了。

然而,事实已经如此清楚了,李女士还是不满意。她单独找了一家评估机构,该机构认为她至少可以拿到2600万补偿。再加上损失的租金和装修费用,李女士坚持3000万底线不动摇。

区政府否决了李女士的要求,认为她这样做没有可信度。因为当时工作人员在商铺外墙公告了,通知97户业主从12家评估机构中投票,之后才开始挨家挨户评估的。

而李女士解释说,她当时没去商铺,根本不知道有投票这回事,等她知道后,投票已经结束了。

之后,区政府给李女士找了两处商铺,估值1200万,外加300万补偿,却被她拒绝了。因为那里是保障房,还在修建,周边配套设施极不齐全。许多住户搬去3年了,买菜啥的都不方便。

区政府又给李女士找了好几处铺面,但她要么觉得地段不合适,要么觉得房子没修好,不确定性太高,都不同意。

时间到了2014年元月,周围居民都搬走了,只剩李女士一家没搬了。

按规划,李女士的商铺是将来的地铁出入口,她不搬走,不仅严重影响工期,造成每天至少30万的经济损失,周围居民出行也极为不便。

2015年4月,眼看距离地铁通车仅剩1年多时间,区政府实在没辙了,便向李女士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管她是否同意,区政府都有权拆除她所在的商铺。

而李女士当天在现场,但她拒绝签收。

工作人员只好将决定书贴在李女士的商铺外墙,要是她不认可,20天内可申请复议,结果李女士却没有任何动作。

为什么呢?李女士解释说,她根本没去商铺,也就没看到通知。

其实,决定书还可以送到李女士丈夫的单位,或者拨打李女士电话,但工作人员没有这样做。

于是李女士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损害,直接将区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决定书。

开庭之前,区政府申请是否可以先执行决定书,把李女士的商铺拆除,以免影响工期。法院鉴于区政府不仅有书面保证,还有2.28亿的账户担保,便同意了。

就这样,2016年3月17,李女士的商铺被顺利拆除了。

而李女士对区政府的诉讼,也迎来了胜利,法院认为区政府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当然,李女士是否拿到了1508万补偿款,还是区政府会满足她3000万的诉求,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各位朋友,在这个事情中,你们认为哪一方做错了,理由是什么呢?欢迎留言讨论。

作者: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