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块买个死罪?23岁姑娘徒步中暑,跟领队说“不舒服”,换来一句“你自己回去”,52人团队,3个领队,没人陪她下山,傍晚清点才发现人没了,旅行社:我们没赚钱,还有免责声明。
一个23岁的姑娘,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徒步帖——南京九连尖,徒步11公里,爬升650米,强度一星,风景四星,带队的是一家旅行社,每人139元,中午出发,全队总共52个人,配了3名领队,看着挺正规一活动。
姑娘报名了,转账付了139块,满心期待去爬山。
那天天气很热,中午开始徒步没多久,姑娘就觉得身体不太舒服,她跟领队说了情况,领队让她自己原路返回,注意啊,3个领队都在,没有一个安排人跟着她一起回去。
下午3点左右,一位路人发现一个姑娘昏倒在路旁,马上报了警,紧急送到医院,但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
旅行社是什么时候知道出事的呢?傍晚6点半,全队活动都结束了,到清点人数的时候,才发现少了一个人,打电话一问才知道,事情已经过去三个多小时了。
姑娘的父母悲痛欲绝,把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6万多。
旅行社的辩解很有意思,他们说每个队员才收139元,总收入6490元,支出6130元,这一趟根本没赚钱,是个非营利活动,你不能用盈利的标准来苛责我们。
旅行社的代理人说得很直白:我们组织的是户外徒步运动,不是旅游活动,不应该在我们身上担那么大责任。
不光这么说,他们还掏出了一份免责声明,帖子里写着:本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言下之意就是,你来参加活动,出了事自己认。
这话听着好像也有几分道理?但其中有几点不合理点。
第一,你是一家干旅游业务的公司,组织活动的目的不只是赚钱,还有宣传和经营的考虑,不能拿"没赚到钱"当理由来推卸责任,第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写得清清楚楚,免责条款如果涉及人身伤害,是无效的,你贴"个人自负"的告示,法律上站不住脚。
而且3名领队拿到山地户外指导员证书的只有主领队1人,另外2人是无证上岗。
姑娘是一个人来的,没有同伴,明明有三个人在队伍前面带队,只要分一个人出来跟着她下山,后面的事可能完全是另一个结果。
最后的判决是,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赔给姑娘父母57万多,剩下的主要责任,认为还是在她自己身上——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下山,没能充分预估风险。
看到这个案子,说实话挺唏嘘的,23岁,刚工作没两年的年纪,一个月工资可能也就六七千,139块钱,两杯奶茶加一顿晚饭的钱,想着周末出去放松一下,谁也没想到会回不来。
旅行社这一方,50多个人配3个领队,至少明面上是动了心思的,但动心思是一回事,干活又是另一回事,一个二十出头的姑娘告诉你她不舒服了,你的反应不是"我带你安全下山",而是"行,你自己往回走",说实话,这要是发生在自己女儿身上,谁也接受不了。
139块是便宜,但不能因为便宜就不把人的命当命,免责声明也好,自称非盈利也好,法律面前都不是护身符。
来源:央视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