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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男子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栋房产,价值180万,男子想卖了,惹得两个妹妹不

福建龙岩,男子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栋房产,价值180万,男子想卖了,惹得两个妹妹不愿意了,这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应该有我们的份,男子纳闷了,按照习俗,父母遗产肯定儿子继承了,再说了,父母在世时,都和我们住在一起,生病也是我们付的医药费,你们两个出嫁的女儿泼出的水,没有权利吧!两个妹妹说,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凭什么我们没份。而网友有的说,在农村父母的房产的确都是留给儿子的,而有的网友说,既然没有遗嘱,就必须平均分配,这是法律规定的。

父母都走了,男子琢磨着把房子卖了,变现省事,结果两个妹妹跳出来不干了,说这是爸妈留下的东西,凭啥你一个人说了算,我们也有份。

男的想不通,按他们那儿的习惯,父母的房子那肯定就是儿子的,哪有出嫁闺女回来争的道理。

再说了,父母在世那些年,一直跟着他和他媳妇住,家里大小事都是他们两口子顶着,老人看病住院花的钱,也是他从兜里掏的。

他觉得两个妹妹嫁出去了,就是别人家的人了,泼出去的水,哪有回头再来分娘家东西的道理。

两个妹妹不这么看,她们说父母走的时候没留下任何遗嘱,没写一个字说房子全归哥哥。

既然没遗嘱,那就按规矩来,法律规定子女都有份,凭什么因为嫁人了就没有了。

她们觉得自己没少回来看父母,逢年过节也买东西给钱,父母生病也是帮忙照顾。

这件事传开去,有人站在男的这边,说农村自古以来就是这样,儿子养老送终,房子自然归儿子,天经地义。

女儿嫁出去了,婆家有婆家的财产,两头都占不合适。

但也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男女平等,嫁不嫁人跟这个没关系,不能拿老习俗来压法律。

其实这事儿核心就两点,一个是感情上的,男的心里委屈,觉得父母是自己照顾的,医药费是自己出的,妹妹们没怎么管,现在来分房子,心里过不去这个坎。

另一个是法律上的,按照继承法,没有遗嘱就是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儿子女儿权利一样,除非妹妹们明确表示放弃,或者能证明她们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否则确实每个人都有份。

这套一百八十万的房子,要是真按法律分,每人能拿六十万。

但如果男的能证明自己出的医药费和赡养付出明显多,法院也可能在分割时适当多分他一些,但不可能把两个妹妹完全排除在外。

这事情要么坐下来谈,要么上法院,谈的话,可以商量男的拿大头的方案,比如给妹妹们补偿几十万,房子归他。

谈不拢就只能打官司,法院不会管什么泼出去的水这种说法,只看证据,看法律,老习俗在农村还有市场,但真到了法庭上,法官认的是白纸黑字的法条。

这件事就是老习俗撞上了新法律,男的觉得委屈,父母是我养的,医药费是我出的,房子就该归我,两个妹妹嫁出去了凭啥回来分。

妹妹们觉得不甘心,都是父母生的,没留遗嘱就该人人有份,两边都有各自的道理,但真要说谁对谁错,得看拿什么当尺子。

如果拿村里的老习惯当尺子,那男的有理,农村多少年就是这么过来的,儿子养老送终,房子留给儿子,女儿嫁出去就是婆家的人,不回头争娘家东西,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不是说改就能改的。

但如果拿法律当尺子,情况就不一样了,法律不看你是不是出嫁,也不看你跟父母住没住一起,只看你是不是子女。

只要是子女,就有继承权,当然法律也不是完全不讲情理,跟父母一起住、出了医药费、照顾多的那个,可以多分一些,但不可能把所有财产都拿走,把其他人踢出局。

《民法典》第1127条,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

按第1130条,跟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所以两个妹妹肯定有份,但男子可以主张自己照顾父母多,要求多分一些,比如拿百分之四五十,两个妹妹各拿百分之二十几,这样既合法又讲理,也能照顾到男子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