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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男子经人介绍与一未满18岁的女子结婚,彩礼给了19.8万元,订婚次日,

河南濮阳,男子经人介绍与一未满18岁的女子结婚,彩礼给了19.8万元,订婚次日,女方就跟去男方家里同住。可没过几天,女方因不满男子行为跑回娘家,婚约中断。男子找到女方要求其全额退还彩礼,女方不肯,之后还报警称遭到了男方强奸。

这话一出来,普通的彩礼纠纷瞬间就变了味。真要是强奸罪名坐实,那可不是退钱的事,男方得进去蹲号子,彩礼的事自然也就不用提了。

可警方介入调查完之后,给出了明确结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说白了,俩人当时是基于婚约自愿同住,不存在强迫的情形,够不上刑事犯罪的边。

刑事这条路走不通,民事官司还是得打,男方直接把女方一家告上了法院,铁了心要讨回彩礼。这案子到了法院,首先就得掰扯清楚最根本的一件事 —— 这份婚约本身到底算不算数。

法院说得很明白,姑娘订婚的时候还没满 18 岁,连法定结婚年龄的边都没到,给未成年人订婚约本身就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这份婚约从根上就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庭审的时候,女方家还拿 “已经同居” 当理由,觉得彩礼理应扣掉一大半。但法院也没顺着这个说法和稀泥,法律上认可的 “共同生活”,得是长期稳定住在一起、日常开支混着用,真真正正像一家人那样过日子才算。

这案子里俩人就住了短短几天,姑娘还是去男方家工厂上班的时候顺带同住,充其量就是短暂同屋,根本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同居生活,所以拿这个当理由少退钱,法院不予采纳。

当然法院也没全向着男方,责任划分得明明白白。这事说到底,女方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道女儿还未成年,还张罗着订婚收大额彩礼,这是引发纠纷的核心根源,要负主要过错。

但男方这边也不是全无责任,明知道姑娘没满 18 岁,还跟着凑份子给高价彩礼,之后的行为又惹得女方不满直接闹掰,自己也有次要责任。

至于女方控告强奸这事,既然警方都没立案,法庭上也拿不出别的有效证据,自然不能当成拒不退彩礼的挡箭牌。最后法院综合所有情况算下来,判定女方家返还 70% 的彩礼,也就是 138600 元。

说起来这案子看着狗血,其实戳中了现在不少农村婚恋的怪象。一边是彩礼行情水涨船高,不少家庭把嫁女儿当成了一锤子买卖;一边是漠视法律,拿未成年姑娘的婚事当筹码,完全没把孩子的意愿和权益当回事。

更值得琢磨的是,矛盾一激化,就有人想拿 “强奸” 这种严肃的刑事罪名当谈判筹码,赢了就能不用退彩礼,输了好像也没什么损失。可这种操作既是白白浪费公共资源,也是在消耗真正受害者的维权空间,本质上就是拿法律当儿戏。

说白了,婚姻从来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彩礼也不是什么不能反悔的定金。拿孩子的终身大事换彩礼钱,闹到最后不仅钱没捂热,还丢了脸面吃了官司,实在是得不偿失。

而指望用刑事指控来解决民事纠纷,更是打错了算盘,法律分得清是非对错,不会随便给谁当枪使。这桩不大不小的案子,也算是给不少还抱着旧观念的人提了个醒:老规矩早就跟不上法律了,靠歪路子解决问题,迟早要栽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