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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在婚约期内加了一女子微信,主动追求确认了恋爱关系,在这期间出手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在婚约期内加了一女子微信,主动追求确认了恋爱关系,在这期间出手大方,频繁用金钱和贵重礼品表达心意,仅仅两个月就瞒着原配转账27.6万元,女子心有顾虑,又转回26.2万元,后来男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又转给女子12.4万元,而女子又转回了5万元,除了转账,男子又给女子购买了1.37万元的黄金项链,1.87万元的三星W25折叠屏手机,3枚总价值1.33万元的黄金戒子,还有一条价值2.6万元的黄金手链,后来两人恋情结束,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理由是一切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如今不能结婚,理应返还全部钱款和实物,索赔总额50.3万元,法院的判决,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

男人在还没离婚的时候,主动加了一个女人的微信,开始追她,两个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男的在追求期间特别大方,动不动就给钱、送贵重东西,短短两个月,他就瞒着自己老婆,给这个女人转账了27.6万。

但这个女的也不是那种贪心的人,她心里有顾虑,觉得这钱拿得不踏实,就又转回去26.2万。

后来这男的办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之后,又给这女的转了12.4万,女的反手又转回去5万。

除了转账,男的还给她买了黄金项链、三星折叠屏手机、三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这些东西加起来价值不低。

两人恋情结束后,这男的把女的告上了法庭,他提了个说法:给出去的所有东西,不管是钱还是首饰,都是奔着结婚去的,现在结不成婚了,女的应该全部还回来,他算了算,连钱带东西一共要女方赔50.3万。

女方这边不认,她说双方连家长都没见过,哪来的什么婚约。

这些钱和东西就是恋爱期间你情我愿的赠与,而且很多转账根本不是男的单纯给钱,是一起出去旅游的花销、她自己流产的医药费、两个人的日常开支,她还说自己好几次拒绝收钱,提醒男的别乱花,是男的非要给、非要转,她才收下的。

法院审理的时候把事情分了两块看,一块是男的还没离婚那段时间给的,另一块是离婚之后给的。

关键是男方口口声声说这些财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但他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两个人有过这种约定,没有聊天记录,没有书面东西,没有任何证人能证明他说的是真的。

法院最后驳回了这个男的全部诉求,也就是说,他一分钱的东西都没要回来。

这个结果让不少人大跌眼镜,觉得怎么钱和东西给出去了就要不回来了。

但仔细想想法院的逻辑也能理解:法律上你不能自己在婚内出轨搞婚外情,花了一大笔钱,分手后又以结婚为目的去要回来。

尤其这男的还是在没离婚的时候就开始追别人、给别人转账,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占理。

这个判决其实传递了一个挺明确的信号:法律保护正常的恋爱赠与,但不保护那种自己先把事做错了、事后又反悔想把钱要回来的做法,在这起案件里,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诉求。

这个案子判决出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想不通:男的给了那么多钱和东西,怎么一分都要不回来?

其实仔细看,法院的逻辑很清楚,男的犯了一个根本性错误——他说所有赠与都是以结婚为目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

没有婚约,没见过家长,没有聊天记录,连个证人也没有,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你提不出证据,法院凭什么信你?

等感情黄了,又反过来起诉要钱,法院要是支持了他,等于变相承认婚内出轨的赠与也能要回去,这逻辑说不过去。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这女的其实挺清醒的,多次拒绝收钱、提醒对方别乱花,还转回去三十多万。

她不是那种主动往上贴、拼命要钱的角色,法院可能也考虑到了这一点——人家一直在拒绝和返还,是你自己非要给。

有人说这判决对男的不公平,但换个角度想,如果每个男人追女人的时候拼命花钱,分手后都能要回来,那恋爱关系就变成了一种随时可以反悔的借贷。

这个案子也给恋爱中的人提了个醒:大额转账和贵重礼物,最好说清楚性质,是借的还是给的,是不是奔着结婚去的,留个记录没坏处。别到时候感情没了,还要对簿公堂。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案件中男方主张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法证明附条件的赠与,就应认定为普通赠与,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加上男方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内出轨期间,法院驳回其诉求符合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