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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吓人了!”6月12日报道,浙江,一对情侣经常吵架,后来矛盾越来越深,女子受不

“太吓人了!”6月12日报道,浙江,一对情侣经常吵架,后来矛盾越来越深,女子受不了了,收拾行李与男子分居,男子心生不满,靠在女子车上偷装的定位,找到了她的新住址,随后趁着夜色,男子爬窗进入,直接将女子掐死!网友:必须严惩!

夜深人静,有人翻窗潜入,借定位器指引行踪。争执陡然加剧,一方怒起掐住对方脖颈,须臾间,那人便没了呼吸,一切陷入死寂。让人发冷的,不止判决,还有那枚藏在车底的小黑盒。

两人相识在2020年,通过网络认识,后来一起到浙江慈溪打工。转折出现在2024年7月,吵架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小事也能引爆。这段关系,撑不住了。

她动了念头,要结束。没领证就这样,婚后还怎么过。这是很多人都会做的判断,不奇怪吧。
12月5日,她悄悄搬家,换了住处,不告诉对方,想干净脱身。可他早动了手,在她的车底装了定位器。她不知道,这个盯梢工具已经跟了她多久?她搬得出家,搬不出轨迹吗?

他第二天就找到了新住处,还提前多次踩点,看路径,摸时间。等到凌晨动手。12月7日凌晨,他翻墙,再从窗户钻进房间。她从睡梦中骤然惊醒,一声惊呼脱口而出。待看清眼前人竟是前男友,顿时慌乱加剧,两人激烈争吵起来,喧嚣之声划破寂静。

吵到激动处,他双手掐住她的脖子,一直按着,直到她失去呼吸。这不是一瞬间,这是持续用力。
事后,他并未逃离现场。先是让父亲拨打电话报警,而后自己安静地坐在房间里,静静等候警方到来,展现出了直面问题的勇气与担当。到了上午,民警到场把他控制,他也如实交代。

案件很快进入司法程序。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向原告赔付人民币20万元。

他不服,上诉。理由一堆,说自己是激情之下动手,不是预谋杀人;说属于自首,态度好,家里愿意继续赔钱;还把矛头对向被害人,称对方先搬走、提分手有过错;辩护人甚至主张改定故意伤害。

问题来了,掐住脖子直到人不再挣扎,这能说只是想“伤害”吗?常识告诉我们,扼颈会致命,结果可预见。二审法院给出明确判断。长时间扼压颈部,致使死者因机械性窒息而亡。由此可见,施害者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或追求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把罪名往“伤害”上降,和事实不符,不接受。

关于自首,他让父亲报警,自己等在现场,又如实供述,这确实符合刑法第67条里的自首情形。然而,法条所规定的是“可以从轻”,而非“必须从轻”。此二者有着显著区别,“可以”意味着存在选择空间,并非绝对会从轻处理。分寸在法官手里。

非法入户,凌晨翻窗,踩点跟踪,作案手法恶劣,社会危害大,自首只能有限度减轻,救不了大局。这一步,他赌错了。至于所谓“被害人有错”,争议更大。分手、搬离、隐匿地址,都是个人自由。刑法范畴内的被害人过错,体现为率先动手行凶、实施严重挑衅之举,或是率先发起不法侵害行为。

据报道,法院判定,她在处理感情纠纷时举措欠妥,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然而,此情形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故而不能成为减轻对他惩处的依据。说白了,情感上的不合拍,绝不等于为暴力背书。

二审的落点很清楚,维持无期原判。理由很直白,原判已经把“因感情纠纷引发、自首、部分赔付”等因素算进去了,还是到不了再降一档的地步。

有人问,判这么重依据在哪?依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量刑明晰。一般情形下,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仅在情节较轻时,量刑才处于三年至十年的范围。本案手段和后果,谈不上“较轻”。掐死人,还能算轻吗?

那20万元是什么?是经济损失赔偿,比如丧葬、办理事宜等,和死亡赔偿金不是一笔,后者另算。钱能弥合什么?对家人来说只是薄薄一张判决书。

回首整件事,最令人心惊胆战的当属那枚定位器。它如隐藏暗处的幽灵,悄无声息却又似有千钧之力,在回忆中仍让人不寒而栗。它是什么时候被装上的?她有没有察觉?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移动的每一步都被盯着,这是怎样的压迫感。

这无疑是一场单方面的掌控与猎逐。一方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另一方则如待宰猎物,在这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中,被无情地掌控与猎取。科技是工具,落在不该的人手里,就成了冰冷的刀。

普通人能做什么?遇到纠缠,尽量留痕求助,及时报警,向朋友同事报备行程,住处的门窗安防别省事,车辆有异常要检查,发现可疑设备及时处理。

再问一句,自首为什么没救他?因为量刑不是算术题,恶性越大,自首的作用就越有限。再问一句,激情就能免责吗?法律看的是手段和结果,不是借口。掐住脖子直到死亡,这个边界,一眼就看得到。

说到底,分得清边界,是每段关系的底线,也是社会的底线。那个凌晨被推开的窗户,留给人的,不只是寒意。

信息来源:《男子在女友车上安GPS找到对方 攀墙爬窗进屋将其掐死 被判无期》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