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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早年和妻子离婚,唯一女儿跟着前妻生活,病逝后,留下60万遗产

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早年和妻子离婚,唯一女儿跟着前妻生活,病逝后,留下60万遗产,法院判,女儿15万元,其余的分给三个兄弟姐妹各15万元,没有父亲的遗嘱,对于这样的分配,女儿不服,起诉到法院,判了。

男人早在1992年就和妻子离了婚。那时候他们的女儿才4岁,判给了前妻,跟着去了外地生活,从那以后,闺女基本上就跟父亲断了联系,没有共同生活过。

男人的身体一直不好,脑梗、糖尿病、心脏病,一堆毛病缠身,从2014年开始,他的病情越来越重,住院、日常吃喝拉撒,全由他的三个兄弟姐妹轮流照看,这一照顾,就是整整11年。

这11年里,闺女在深圳当老师,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几乎没回来看过父亲,没有探望,没有问候,也没有经济上的帮助。

2022年11月,男人去世了,终年67岁。后事也是三个兄弟姐妹料理的。

男人没留下遗嘱,他名下存款有60多万。按法律规定,闺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但三个兄弟姐妹觉得自己照顾了11年,不能白照顾,就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大部分存款。

一审法院判决:四个人各分四分之一,每人差不多15万,闺女不服,提起了上诉,她的理由很简单——我是亲闺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你们三个是第二顺序,凭什么跟我分钱?她还说,法院没证据证明三个兄弟姐妹照顾了多少。

二审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明白,按民法典,闺女确实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错,但法律还有一条——对死者扶养比较多的人,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

三个兄弟姐妹伺候了11年,住院陪护、日常照料、办后事,都是他们出的钱出的力,而闺女几十年没管过父亲,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四个人平分,没啥问题,最后驳回了闺女的上诉,二审的八千多块钱诉讼费也得她承担。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其实就说明了一个朴素的道理——法律不光看血缘关系,更看谁真正付出了。

亲闺女有继承权不假,但几十年不管不问,兄弟姐妹虽然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实打实照顾了11年,法院这么判,合情合理,血缘关系不能架空赡养责任,权利和义务得对等。

这个案子判完之后,有不少人议论,有人说亲闺女才拿四分之一,是不是判轻了,但仔细看看这案子背后的东西,法院的判决其实不冤枉。

法律上女儿确实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点没错,但法律从来不是只看名分不看事实的东西。

这个父亲病了十一年,脑梗、糖尿病、心脏病,哪个不是要命的病,住院谁陪的,饭谁做的,翻身擦洗谁干的,全是三个兄弟姐妹。

整整十一年,四千多个日夜,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年两年,而女儿呢,在深圳当老师,有工作有收入,不是没能力管,是压根没管过,几十年没回过几次家,没问候过几句,更没掏过一分钱。

有人可能会说,父母离婚了,女儿跟着妈妈过,跟父亲感情淡了也正常,但感情淡不淡是一回事,赡养义务是另一回事。

法律没规定离婚了子女就不用管父母了。血缘这个东西,不能光在分钱的时候想起来,该出力的时候就忘了。

三个兄弟姐妹本来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他们完全可以把人往那儿一搁,自己过自己的日子。

但他们没有,他们扛了十一年。将心比心,换作任何人,照顾一个重病亲人十一年,最后遗产全被那个从不露面的人拿走,这公平吗?

法院判四个人平分,每人十五万,就是告诉所有人一个道理——权利和义务得对得上号,光有血缘不付出,法律不会惯着你。这个判决既合法,也合情理。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案件中,三个兄弟姐妹虽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患病兄长持续扶养十一年,住院陪护、生活照料、丧葬事宜均由他们完成。

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数十年未尽赡养义务,法院依据上述法条,认定兄弟姐妹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因身份关系忽视实际付出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