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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3岁女孩,父母早年离异,她一直跟着父亲和爷爷生活,后来父亲和爷爷也相继去

上海,13岁女孩,父母早年离异,她一直跟着父亲和爷爷生活,后来父亲和爷爷也相继去世,母亲条件也不好,居无定所,这时候女孩的大伯又想把女孩赶走,收回爷爷名下的两套房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未成年起诉组”帮助女孩和大伯对簿公堂,法院判了给力。

女孩爸妈很早就离婚了,之后她就一直跟着爸爸和爷爷过日子,虽说少了点母爱,但好歹有个家。

可命运对她挺残忍的,爸爸走了,爷爷也走了,家里就剩她一个人,亲妈那边条件也不好,在外面租房住,没什么固定收入,也没有能力,小姑娘一下就成了没爹没妈管、连个固定住处都没有的状态。

这时候,她的大伯站出来了,可大伯不是来照顾她的,而是要把她赶走,理由是爷爷留下的那两套房子,大伯觉得跟自己有关系,不能让这小姑娘一个人占着。

房子都在爷爷名下,大伯的意思很直接,孩子还小,又是个女孩,早晚要嫁人,房子留给她干什么。

协商了好几回,大伯态度强硬,小姑娘这边没个能撑腰的大人,根本谈不拢,这事只能上法庭。

法院接手之后,把事情理得清清楚楚,爷爷去世留下的遗产,按继承顺序,本来就该由他两个儿子来分,也就是小姑娘的爸爸和大伯。

现在爸爸也不在了,那爸爸那份就该由小姑娘来继承,这在法律上叫代位继承,所以小姑娘对爷爷的房子是有正当权利的,不是大伯说的那样跟她没关系。

房子的情况是一大一小两套,法院考虑到女孩才13岁,还在上学,马上要面临中考,生活需要稳定,就决定把那套小的判给她住,这样她至少有个安身的地方,不用流离失所。

剩下那套大的,再按照比例来分,小姑娘占4成,大伯占6成。

这个判法既讲理又讲情,没有因为孩子小就全偏向她,也没让大伯吃亏,是真正站在公平的角度上做的决定。

后来大伯和女孩协商,大的这套房子卖了, 女孩也分到400万现金,这么多钱,怎么管,小姑娘是未成年人,她亲妈虽然没跟她住,但还是法定监护人,这钱按理得由她妈来管。

可她妈经济条件不好,居无定所,法院也担心万一这笔钱被挪用了,或者管不好,孩子以后读书生活怎么办。

这时候,检察院牵头站了出来,把司法局、妇联、民政好几个部门叫到一起商量,最后敲定了一个方案:这笔现金存到公证处,设个专门账户。

小姑娘十八岁之前,每一笔钱要用,都得先报上去审批,通过之后才放款,学费、生活费、看病这些正当开销可以动,其他的不行,等于给这笔钱上了好几道锁,谁也不能随便动。

这套操作下来,女孩的住处稳了,钱也安全了,让一个差点无家可归的孩子,算是真正有了着落。

这个案子判得确实让人心里舒服,法院把遗产继承的账算得明明白白,小姑娘该得的一分没少。

这个大伯让人无语,弟弟走了,老父亲也走了,他不管侄女也就算了,还来和一个女孩争遗产,一句“女孩早晚要嫁人”,就想把两套房全吞了,这种观念说白了就是重男轻女的老思想在作怪。

最关键的是,法院看到了更深层的问题:一个十三岁的孩子突然拿着400万现金,她亲妈又没能力管好这笔钱,万一被挪用了、挥霍了,孩子将来怎么办?

法院没把案子判完就拉倒,而是拉上检察院、妇联、民政、司法局几家一起坐下来想办法,最后把400万锁在公证处,女孩十八岁之前每一笔开销都得审批,学费、生活费、看病能动,其他不行,这一下就把漏洞堵死了。

这套多部门联动的方式特别值得夸,光靠法院一纸判决,钱到了监护人手里,后面管不管、管得好不好,没人监督,现在检察院牵头,妇联定期上门看孩子过得怎么样,民政给补助,公证处看住钱,等于给小姑娘织了一张安全网,不让她因为没人管而吃亏,这才是真正的负责到底。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案件中,爷爷去世时其子(女孩父亲)已先去世,因此女孩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份额,与伯父共同继承爷爷遗产。

法院按此判女孩继承小房子及大房子40%、符合法律规定,大伯主张女孩无权继承的说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