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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活久见!6月18日豫视频报道,男子花一百多万买了一套房,可住进去才知道,原房

真是活久见!6月18日豫视频报道,男子花一百多万买了一套房,可住进去才知道,原房东家的老人竟然在里头离世还设过灵堂。买家当场炸了,非说是凶宅,张口就索赔20万。结果被法院一句话就怼了回去。

花了104万买套婚房,搬进去没半个月,被邻居一句话炸得睡不着,这事谁遇上能不崩。房子里办过丧事,算不算凶宅,值不值20万的赔?

事情在安徽合肥肥西。买家李越,年届三十,新婚燕尔。他苦攒六年薪资,又得双方老人助力凑齐首付,几经踌躇,终以决然之心购得这套三居室。

他并非冲动消费。为购此房,他不辞辛劳,前后看房达三趟之久。期间,对楼层之优劣、采光之好坏、户型之格局,皆审慎挑选,用心之至。2024年3月过户,合同翻了好几遍,盯着“无非正常死亡事件”那行,觉得踏实,心说房子干净。

这房他也看重学区,想着明年要孩子,住得久一点,离学校近一点,一家子省心一点,这些都是实打实的考虑。

岂料,入住尚不足半月,楼下邻居闲聊时不经意提及,这屋子先前曾办过丧事。此言一出,令人心中不免泛起一丝异样。李越当场懵了,心口发紧,回家越想越膈应。

他拉着中介去找原房东刘源,当面对质。刘源没回避,说母亲2015年因病在家走的,享年88岁,按老家的习俗,在客厅设了三天灵堂,亲友来吊唁,正经白事。

房子里办过丧事,能不能算瑕疵,买房人该不该提前被告知?两边话不投机,火就上来了。
李越认为这是“凶宅”,卖家故意隐瞒,属于欺诈。他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退房退款;二是赔偿二十万,这其中既包含精神损失的补偿,也涵盖了房屋贬值的费用。

刘源不认,合同白纸黑字约的是“无非正常死亡”,自杀、他杀、意外这类,他母亲是自然死亡,不在约定范围内,自己没撒谎,也没有告知义务。

僵持了几轮,谈不拢。李越越想越不安,晚上翻来覆去睡不踏实,还去问了几户老邻居,大家都知道当年这家操办过白事,他心里更堵。

最后两边闹到法院。李越带了邻居的证言,还翻出不少网上的“凶宅案例”,说这种房子肯定贬值,住着难受,卖也卖不上价。

刘源把合同递上去,指着条款说,双方就“非正常死亡”作了明确约定,自然死亡没写,没承诺过。
法院的态度很直给。法官说,法律里没有“凶宅”这个概念,司法实践看的是死亡性质,自杀、他杀、意外,才叫非正常死亡,自然病故不算。

既然此情况不算在内,且合同未将自然死亡列入披露范畴,卖家并无主动告知之义务。如此,既不构成欺诈行为,亦缺乏违约之依据。

法官还点了一句,在家为老人操办丧事,是子女尽孝,是社会常识,合乎公序良俗。要是把这种白事当作房屋瑕疵,一棍子打成贬值,那就和多数人的常识相悖。

话说到这,结论也清楚了。法院驳回了李越的全部诉求,不支持20万的赔偿请求。这份判决落地后,双方都没上诉,官司到这就定了。网上讨论很热。有人站在李越这边,花了一百多万买婚房,谁不介意这些事,哪怕不算违约,卖家提前说一句,也算尊重。

也有人觉得买家太敏感,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老房子里老人病故的概率不小,难道全都打上标签,市场还怎么转。问题在于,法律管不管心理上的避讳?说白了,法律只划底线,它不会把民俗直接变成判决依据,不然交易秩序乱套,老小区成片掉价,这对谁都不好。

那买家怎么办,是不是只能吃哑巴亏?不至于。真正关键的不是事后吵,而是事前写清楚。合同上的“无非正常死亡”,很多人以为够了,其实远远不够。有人介意任何死亡,有人介意设过灵堂,有人连在屋里停棺一小时都不行,每个人的尺度不一样。

在意就明确写进合同,比如未发生任何死亡事件,未设置灵堂,未举办治丧活动,违约怎么赔,金额写死,落到纸面上才真算数。除了合同,脚步勤快点也有用。多问问物业,敲敲几家老邻居的门,打听房子的过往,说不定一句话就避开坑。

有人会问,卖家要不要主动说?法律不强制,自然死亡不用披露,但多一句坦诚,少一场官司,省事的还是彼此。这起案子也戳到许多人的心口。李越把房子当婚房,打算明年要孩子,换谁都有落差,这种情绪是真的,不是作。

但情绪归情绪,法律有边界。把寿终正寝当成瑕疵,市场就没法走了,这也是法官的顾虑。回头看,20万的索赔,站在法律上缺乏支撑,站在情理上也不容易说服卖家买单,买卖双方最后都不痛快。

买房是人生大事,钱是真金白银,心里有杠杆,有忌讳,很正常,把话说在前面,把字写在合同里,省心。

信源:6月18日豫视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