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去茶楼的时候,看到了一位美女,心生欢喜,便前后转了39万给对方,对方对男子也特别好,也转了13万给男子。这期间,男子的妻子一直不知道,以为他去茶楼只是为了谈生意。谁知道,他却在外面找了红颜知己。妻子后来得知真相后,立刻要求美女把钱全部退回,可是美女拒不退还。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美女退回26万。
据悉,阿强头脑十分灵活。在自己一无所有的时候,他遇见了妻子阿珍。他凭借自己的口才和外形,让阿珍死心塌地地跟着自己。
他们相识后,在2011年结婚,婚后生活十分幸福。
后来,阿强的生意做得越来越大,应酬也越来越多,经常出入茶楼。
阿珍一直以为丈夫去茶楼都是谈生意,所以从未加以阻止。在她看来,茶楼是正经场合,值得信任,并不是那些鱼龙混杂的风月场所。
可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稳妥的地方,藏着一位漂亮的茶艺师小丽。阿强只看了一眼,就被深深吸引。
而阿强高大威猛的身形,以及独特的成熟气质,也深深吸引了小丽。
两人互生好感,顺势添加了联系方式。在此之后,无论白天黑夜,只要有空,两人就会聊天谈心。
聊着聊着,两人感情迅速升温,顺其自然发展成了不正当的亲密关系,沉浸在虚假的甜蜜之中。
阿强心甘情愿为小丽花钱付出,不管是不是特殊节日,都会时不时给她发红包、转钱款。
阿强陆陆续续转给小丽39万。小丽性格洒脱,认为感情需要双向付出,因此也经常主动给阿强转账,前后一共转了13万。
在阿强眼里,小丽并不是贪图钱财,而是真心喜欢他这个人,不然不会主动给自己转钱。
而在小丽看来,阿强是真心想和自己长久相处。不然短短几年,不会心甘情愿给自己转账近40万,她认定阿强深爱自己。
可两人沉溺的这场美梦,在被原配阿珍发现之后,戛然而止。
曾经的浓情蜜意、你侬我侬,在真相揭开的这一刻彻底变了味。
阿珍找到小丽,要求她全额退还39万,明确告知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强无权私自处置。
小丽心里十分不甘,若是全额退款,自己这四年的感情和陪伴就全部付诸东流。从2019年到2023年,她整整付出了四年的时光。
她急忙找到阿强商量,焦急地问道:“这可怎么办呀?你的老婆要让我把钱全部退回去,我是真心爱你的,你可不能这么绝情。”
此时的阿强早已陷入两难境地。原本和睦安稳的家庭,因为自己贪恋美色变得支离破碎,妻子、孩子都对他心生隔阂。如今的他早已自顾不暇,根本无力顾及小丽。
因此面对小丽反复的央求与纠缠,阿强满心烦躁,又万般无奈。
最终法院判决小丽退还26万元。判定二人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产生的资金往来,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赠与行为。
小丽对此结果拒不认同,辩称双方的资金往来不全是赠与,其中包含部分生意往来,自己也存在大量付出。
但她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自己的说辞。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传开后,众人纷纷议论。
踏足婚外不正当关系,终究只会落得一场空。
而阿强婚内出轨、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遭人诟病。
有家有室却在外沾花惹草,他最终大概率会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面临净身出户的结局。
看到这个事件后,有些人会同情小丽,觉得四年陪伴还转了13万,最后要退26万,法律一点不护着她吗?
我们先看两条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情很简单:已婚的阿强和茶艺师小丽发展婚外关系,四年转给对方39万,小丽回转13万。
原配阿珍知情后起诉,法院判小丽返还差额26万,小丽辩称有生意往来却拿不出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39万是夫妻共同财产,阿强没经过妻子同意,私自大额赠与第三者,本身就是无权处分,侵犯原配财产权。
第二,婚外情破坏婚姻忠诚,这段赠与建立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上,自始无效,取得的钱款依法应当返还。
法官扣除小丽转回的13万,只判退26万,已经兼顾了双方资金往来。
有人说小丽付出了青春,法律为何不体谅?道理很简单:法律只保护合法关系里的权益,不会为插足他人婚姻的过错行为兜底。
倘若法律偏袒第三者,就是践踏婚姻家庭的基本秩序。
出轨的阿强也逃不掉责任,后续离婚时,他婚内出轨、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属于重大过错,分割财产会少分甚至不分。
最后奉劝一句:不要妄图靠婚外关系谋取利益,触碰道德与法律底线,最终只会人财两空。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网百姓呼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