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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清,81岁的赵奶奶经过小巷,看见肢体残疾的66岁林大妈摔倒在地,赵奶奶上前

浙江乐清,81岁的赵奶奶经过小巷,看见肢体残疾的66岁林大妈摔倒在地,赵奶奶上前去搀扶林大妈,在过程中重心不稳,两人再次摔到,林大妈站了起来,而赵奶奶却受伤,无法行走,送医后6天不幸去世,赵奶奶的3位子女将林大妈告上法庭,要对方承担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一共47.78万元,后又更改诉求为7万元,法院判了。

赵奶奶路过一条小巷子,看见66岁的林大妈摔在地上了,林大妈身体本来就不好,有残疾,走路不太利索。

赵奶奶是个热心肠的人,看到有人摔倒了,赶紧上前去扶,就在她弯腰使劲想把林大妈拽起来的时候,自己身子也没稳住,两个老人一起又摔了一跤,这回林大妈倒没啥大事,自己撑着地面站起来了,但赵奶奶年纪太大了,这一摔可不轻,躺在地上动弹不得,后来送医院一查,情况不太好,住了几天院,没熬过去,六天后人就走了。

赵奶奶有三个儿女,母亲走得这么突然,他们心里肯定不好受,他们觉得,要不是去扶林大妈,母亲也不会摔倒,更不会走。

于是就把林大妈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再加上精神抚慰金,总共算了47万多。

后来不知道是不是觉得这个数字太大了,又把索赔金额改成了7万块钱。

这事到了法院,法官最后没有支持赵奶奶儿女的要求,判决书里说得很清楚,赵奶奶当时是自愿上去帮忙的,林大妈摔在地上那会儿并没有向路人求救,她是自己摔倒的,根本没想到要叫谁来扶。

而且赵奶奶去扶她的时候,林大妈当时就已经拒绝了,意思是说不用管她,她自己能行,但赵奶奶心好,不听这个,还是坚持要去搀一把,结果两个人都没撑住。

法官还提到一个关键点,赵奶奶毕竟80多岁了,她自己没有意识到这个年纪去扶一个成年人有多大的风险。

她这一走,确实让人难过,但跟林大妈没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不能说是因为林大妈做了什么导致赵奶奶去世。

赵奶奶的行为说到底还是乐于助人,是咱们社会一直提倡的好品德,只是在这件事里出了意外,结果不太好。

虽然法院驳回了索赔的请求,但判决里也写了,林大妈家里应该适当给赵奶奶的家属一点补偿,毕竟人家是因为帮你才出的事。

最后判下来,林大妈家要付2万块钱给赵奶奶的儿女,这个钱不是赔偿,更像是一种从人情道义上给的安慰。

赵奶奶的三个子女拿到判决后,心里肯定觉得这个数太少了,一条人命,才给2万,但他们商量了一下,也决定不上诉了。

可能他们也明白,打官司这事再折腾下去,不仅累人,结果也未必能更好。

事情就这么结了,留下一个让人心里不是滋味的结局。

赵奶奶好心去扶人,结果自己没了,家人肯定接受不了,从感情上讲谁都难受,但法律是法律,不能光凭感情断案。

法院没支持赵奶奶儿女的赔偿要求,这个判决是对的,林大妈自己摔在地上,没有喊救命,也没有主动让赵奶奶来扶,甚至还拒绝了。

赵奶奶是自愿上去帮的,这个行为值得敬佩,但出了意外,不能简单地说“因为你摔了所以我妈没了”,然后就让人家赔钱。

法院把案子从“侵权责任纠纷”改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这个定性很关键。

侵权是要有过错的,林大妈没有过错;但见义勇为不一样,赵奶奶是为了帮别人才受伤的,法律上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万块钱看着不多,但它不是赔偿,是补偿,赔偿是要填平损失的,补偿只是从道义上给点安慰,性质完全不同。

至于林大妈说赵奶奶“强行搀扶”所以自己担风险,法院也没认。

这个也挺重要——不能因为人家热心肠、没听你的拒绝,就把责任全推给做好事的人,那样的话,以后谁还敢扶人?

赵奶奶儿女觉得少但不上诉,说明他们也明白这个道理,再折腾下去除了多花钱、多耗精力,结果也变不了多少。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赵奶奶搀扶林大妈,属于保护他人权益的见义勇为行为,本案中没有侵权人,赵奶奶的子女有权要求林大妈作为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但补偿不是赔偿,不需要填平全部损失,法院根据林大妈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判了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