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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在校大学生去火锅店打暑假工想赚生活费,和老板口头协议,100元一天,每

湖南衡阳,在校大学生去火锅店打暑假工想赚生活费,和老板口头协议,100元一天,每月不超过3天休息,就能拿到100元全勤奖,于是大学生从6月20日干到8月11日,整整46天,按照约定下来,可以拿到报酬4600,再加上7月全勤可以拿100元,一共是4700元,而大学生从头到尾只拿到1500元,他去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受理是劳动关系纠纷,在校大学生不视为就业,就不属于仲裁范围而不受理,大学生想想实在憋屈,就起诉,法院判了。

大学生暑假没回家,想着去火锅店打两个月工,把下学期的生活费挣出来。

他跑到学校附近一家火锅店问招不招人,老板说缺个后厨帮手,一天100元,每月休息不超过3天,再加100元全勤奖。

大学生觉得还行,从6月20号开始干,一直干到8月11号,一共干了46天。

他盘算得清楚,7月份一天没歇,全勤奖肯定到手,六月份干了11天,七月份31天,八月份14天,加起来46天,一天100元就是4600元,再加上7月份那100元全勤,总共4700元。

可等到发工资那天,老板只给了他1000元,他问剩下的呢?老板又给他500元,他等了一周又去问,老板改口说暑假工不算正式工,没签合同,给1500元已经不错了。

大学生急了眼,说好了的事怎么变卦,老板摆摆手让他别耽误生意。

他跑去劳动仲裁,窗口的工作人员翻了翻材料,说你是在校学生,暑假打工不算就业,不属于劳动关系,仲裁没法受理。

他憋屈了几天,他决定起诉,开庭那天他自个儿去的,没请律师,带着手机里存的排班照片、老板当初口头说工资的录音,还有那笔1500元的转账记录。

法院审这个案子的时候,没盯着“在校生”这个身份看,而是看他到底干了什么。

他从6月20号干到8月11号,每天按时上下班,干的是火锅店固定岗位的活儿,老板给他排班、扣全勤、发过部分工资,这些事凑在一起,就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没签书面合同不等于没劳动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报酬标准,法律认这个账。

核算下来,46天工资4600元,7月份全勤奖100元,总共4700元。

老板已经给了1500元,还差3200元,法院判火锅店十天内把这笔钱付清,判决生效那天起算。

很多人以为学生身份是道坎,跨不过去,其实坎不在身份,在证据,他把每天的排班留着,把转账记录存着,把老板说的话录下来,这些琐碎东西到法庭上比什么都管用。

这事传开以后,他们学校好几个同学再去打工,都知道留个心眼,记工时、存记录,不怕老板耍赖,法律不欺负老实人,但也得老实人自己先站稳脚跟,把该留的东西留好了。

法院这次判得好,好就好在没盯着“学生”这个身份标签不放,而是看他实际干了什么活、受了谁的管理、拿没拿报酬。

这个思路才是讲道理的——身份是虚的,干活是实的,老板既然让人按时上下班、安排具体岗位,那就得认这笔账,不能用人时候当正式工使唤,发钱时候当临时工打发。

这件事也提醒所有打暑假工的学生,光靠口头约定风险太大,不是说口头约定法律不认,而是出了纠纷你拿什么证明。

排班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考勤截图,这些细碎的东西平时觉得没用,真到了法庭上比什么都有说服力。

这个学生能赢,赢在他留了心眼,证据链完整,法院判起来腰杆子才硬。

很多小老板就是欺负学生不懂法、怕麻烦,觉得几百上千块钱学生不会较真。

但这个案子说明,较真的人多了,老板就不敢随便赖账,法律给了维权渠道,就看当事人愿不愿意走完这条路。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第72条同时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大学生接受火锅店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和报酬支付,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主体资格、管理从属、业务组成。

口头协议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法院据此认定拖欠工资构成违约,有明确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