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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兴,50多岁的男子,因跟侄子长期闹矛盾,凌晨带着一桶汽油,摸到侄子家门口放

广西东兴,50多岁的男子,因跟侄子长期闹矛盾,凌晨带着一桶汽油,摸到侄子家门口放火。幸亏侄子从睡梦中惊醒,拼了命把火扑灭,可家里的轿车、摩托车被烧毁,他自己也被烧伤。警方调查后发现,放火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亲叔叔。男子虽然认罪认罚,但仍逃脱不了被判刑。

究竟什么仇,什么怨,能让一个长辈,对晚辈下这样的狠手?

50多岁的李某,和侄子小李住邻居,两家人既是叔侄关系,又做了几十年的邻居。

按理说,亲戚加邻里,关系应该更亲近才对。

谁知却恰恰相反,两家因为土地纠纷,和家族琐事,积怨越来越深。

在农村,土地是命根子,院墙多占一寸、屋檐滴水往哪边流,都可能成为矛盾的导火索。

李某和侄子之间的结,就是这些年一点一点系死的。

李某心里一直憋着火,想找机会收拾侄子,终于,在一个深夜他爆发了!

2025年10月18日凌晨,李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一桶汽油,来到小李家门口。

他把汽油倒在地上,汽油顺着地面,流到了小李的轿车底下。

然后他好不犹豫的点燃了汽油,火苗"腾"地一下蹿起来,小轿车很快被火焰包围了。

李某看到车烧起来之后,骑着摩托车迅速离开了现场。

火势在深夜格外显眼,小李和家人被惊醒,顾不上害怕,一家人赶紧冲出来灭火。

一家人手忙脚乱地把火扑灭了,但小李在灭火过程中被烧伤了。

事后鉴定,小李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可这场火,烧掉了小李的一辆轿车、一个遮阳棚,还有一辆摩托车,被全部烧毁。

经评估,被损毁的财物,价值1.5万多元。

报警之后,警方很快锁定了目标。

10月22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这件事,听起来让人倒吸一口凉气,亲戚之间的纠纷,居然纵火。

俗话说,水火无情,这是没出大事,如果酿成大祸,事就大了!

但更让人惊讶的是,司法机关在调查李某的背景时发现,这个人不是第一次犯罪了。

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还在五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累犯。

也就是说,李某是有前科的。

而这次放火,肯定不是一时冲动那么简单。

公诉机关以放火罪,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放火罪跟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同,它不是一个"谁烧了谁的东西就赔谁钱"的问题。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为放火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李某虽然是在凌晨放火,目标是小李家的轿车和房子。

但火势一旦失控,邻居家的房子、熟睡中的其他人,都可能被波及。

这就是为什么放火罪的量刑起点比较高。

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认罪,他说当时自己满心都是仇恨,一时冲动做了傻事。

被抓后,他自愿认罪认罚,也签了字。

他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点:小李本身也有过错。

两家长期矛盾,小李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个因素。

法院认为,叔侄俩确实存在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但这些矛盾,跟李某放火造成的法律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侄子跟你吵架、争地、闹别扭,那是民事层面的事情。

可以找村干部调解、可以去法院起诉,但你不能因此就拎着汽油去放火。

对方有没有过错,跟你放火是不是犯罪,是两码事。

刑法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会因为他先惹了我,就降低对放火行为的否定评价。

考虑到李某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再加上认罪认罚,可以从轻。

根据《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为报复侄子,深夜放火,虽未造成重大伤亡,但火势可能蔓延危及邻居,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安全,符合这条规定。

即使他认罪认罚,也因触犯此条款被判刑3年6个月,说明放火这种行为。

不管针对谁,只要威胁到公共安全,就会受到法律严惩,不能用矛盾纠纷当借口。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这件事发生后,李某后悔莫及,双方本就是一家人,再大的矛盾,也不至于走到这一步。

3年6个月,在一审判罚中不算重,也不算轻,基本落在了放火罪量刑的合理区间内。

本应是亲叔侄,李某却选择用最极端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最终闹了个两败俱伤。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李某离开现场后,小李一家人是合力将火扑灭的。

如果小李和家人没有及时醒来、如果火势蔓延到了隔壁邻居家。

如果汽油流到了更远的地方,任何一个"如果"变成现实,这场官司,就不是3年6个月能了结的事了。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本身不算离奇,但它提醒每一个人:亲戚之间的纠纷,最怕的不是吵架,而是走极端。

李某放了火,坐了牢,侄子受了伤,两家人的关系彻底完了。

把最后那点血缘亲情也烧了个干干净净。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