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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鬼也风流!”福建,男子被外派出差,一天早上,一女子主动约他吃饭喝酒,二人喝完

“做鬼也风流!”福建,男子被外派出差,一天早上,一女子主动约他吃饭喝酒,二人喝完酒,发生了性 关系后,一起睡着了,下午2点多,女子醒来,发现男子没了呼吸,吓得报了警。说她与男子温存时,他身体没有不适、异常等情况。事后,男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人 社部门驳回,家属不服,将人社部门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法院的判决很干脆:驳回,维持原判,不算工伤。
 
红星新闻披露了这起案件的更多细节:陈某是一家饲料企业外派的销售员。2023年12月19日上午7时许,他接受了刚下班的女子刘某的邀约,一起吃饭喝酒,随后发生了关系,下午刘某醒来时发现陈某已经死亡,死因为猝死。陈某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再审申请同样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法院驳回的核心理由只有一个:他当时的所作所为,跟工作没有半点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福建省高院的行政裁定书写得很直白:陈某死亡前的行为“显然与履职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情形。出差期间从事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一个外派销售员,跟刚下班的女子吃饭喝酒,然后回出租屋发生关系,这怎么算都跟“工作原因”扯不上边。
 
家属的委屈也有他们的逻辑。
 
他们认为陈某的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事发前一日还在工作群安排次日计划,出差期间应视为持续工作期间。听着有道理,可法院没认。法律判定工伤,最根本的一条是看事发时你在干什么——是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写得清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陪人喝酒吃饭如果算工作,那发生关系算什么?这条线一旦模糊,工伤认定就没了边界。
 
一审二审,再到驳回再审申请,三级法院的口径完全一致。
 
这不是机械执法,是工伤认定最底层的逻辑:因工外出期间,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导致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钓鱼溺水不算工伤,更别说跟人发生关系了。法律在出差场景下的态度很明确:人出差了,不代表24小时都在工作岗位上。下班后约饭喝酒、私下会友,都属于个人行为,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关联。
 
“做鬼也风流”是一句调侃,可这桩案子的结局,比调侃沉重得多。
 
那名男子在出差途中死于一场私人约会,家属在争取工伤赔偿的路上走完了三级法院的全部程序,最终没能翻案。他死在了一个跟工作毫无关系的时刻,法律没法替他兜底。工伤保障的边界划得清清楚楚——管的是你在工作岗位上出的意外,不管你下班后跟谁喝了什么、做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