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孩和闺蜜认识一年多,她看闺蜜心情低落,就把闺蜜接到家中住宿,准备第二天陪她去看心理医生,晚上闺蜜和小猫玩耍时,突然把小猫扔下楼,女孩想下楼找小猫,闺蜜不同意,两人说话间,闺蜜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女孩,吓得女孩跑到走廊大喊救命,幸好被邻居拉近房间得救,随后闺蜜自杀,而女孩被鉴定重伤二级,事后闺蜜母亲才出具中度抑郁障碍诊断书,而未对女孩一句道歉,双方在赔偿金又没有谈拢,如今派出所因为闺蜜死亡,撤销立案决定,女孩承受着身心的双重打击而迷茫。
闺蜜情绪变得特别差,女孩发微信问她怎么了,闺蜜回了一句让女孩到现在都忘不了的话——“我太害怕失去你”。
女孩说不管什么事都可以跟她说,闺蜜不肯,说不想给女孩添负担,女孩只能一遍遍安慰她,说会好起来的。
几天后,闺蜜还是老样子,女孩帮她预约了第二天的心理医生,当天晚上,闺蜜住在女孩家。
凌晨三点左右,闺蜜还在客厅逗猫,那只猫是女孩养的,突然,闺蜜把猫从窗户扔了下去,女孩当时就急了,说要下楼找猫,闺蜜不让,两个人就在客厅里争执起来。
茶几上放着一把水果刀,闺蜜拿着刀朝女孩捅了过去。
她反应过来后拼命往门外跑,在走廊里大声喊救命,闺蜜追出来拽住她,继续捅,女孩倒在地上,哭着求闺蜜停手。
隔壁的女子被吵醒了。她开门看到走廊里两个女孩扭在一起,女孩浑身是血,闺蜜手里还攥着刀。
女子冲过去把女孩拉进自己家里,关上了门,打了120和110,女孩被送去了医院。
那天闺蜜也自杀了。
女孩全身有25处缝合伤口,还有14处别的伤,法医鉴定是重伤二级,她的肺也受了伤。
闺蜜的妈妈来了杭州,给警方和律师看了一份诊断书——马颖有中度抑郁障碍,女孩跟闺蜜认识一年多,从不知道这件事。
但自始至终,闺蜜的家人没有跟女孩说过一句对不起。
女孩的医药费花了10多万,警方组织双方协商赔偿,没谈拢,闺蜜家那边没有同意赔偿方案。
2026年6月10日,公安局下了撤销立案决定书——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案子不往下走了。
女孩还在住院。她全身没力气,走路费劲,呼吸也不顺畅,伤口还在疼。
住院单上写着,处于抑郁状态,睡不着觉,要靠药物维持。
她在医院过了17岁生日。妈妈买了个五十块钱左右的小蛋糕,善良的她许了两个愿,一个是希望自己能快点好起来,另一个是希望那只被扔下楼的猫能投个好胎。
她到现在都想不通,那个她最信任的朋友,为什么要这样对她,看闺蜜心情不好,主动发微信问怎么了,帮约心理医生,还把对方接到家里住。
结果换来的,是猫被扔下楼,是自己被捅了25刀,她跑出去喊救命,邻居拉她进门,救了她一命,然后闺蜜自杀了。
闺蜜的母亲后来拿出一张中度抑郁障碍的诊断书,可女孩跟她认识一年多,朝夕相处,从来不知道这件事。
诊断书在刑事上能说明什么?说明闺蜜作案时可能精神状态有问题。
但在女孩这里,这张纸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她身上缝了25处,肺也受了伤,现在自己也被诊断为抑郁状态,靠药物才能睡觉。
更让人心寒的是,闺蜜的家人从头到尾没跟陈雨说过一句对不起,赔偿的事也没谈拢,然后派出所因为嫌疑人死亡,依法撤了案。
法律上这个操作没问题,但落在女孩身上,就是加害者死了,案子没了,医药费十几万摆在那里,对方家属不道歉也不赔钱,她一个人躺在医院里过17岁生日,许的愿一个是自己快好起来,一个是猫能投个好胎。
女孩的善意没有得到任何善意的回应,她把对方当最好的朋友,对方却想杀她,她到现在都想不通为什么,这种被最信任的人背叛的创伤,比刀伤更深。
一份抑郁障碍的诊断书在刑事上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但在民事上,它不能免除闺蜜家属的赔偿责任。
闺蜜虽然是抑郁症患者,但她对女孩造成的伤害是实实在在的,女孩的医疗费、后续康复费、精神损害,这些都应该由闺蜜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
闺蜜的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处理这些。
然而撤案不等于这件事就结束了,刑事追责因为嫌疑人死亡而终止,但民事索赔的路是通的,女孩可以起诉闺蜜的遗产继承人,要求赔偿。
派出所撤销立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这个撤案决定在法律程序上是合规的——人死了,刑事责任没法再追究了,案子只能停下来。
但这只是刑事层面的结束,民事赔偿是另一回事,女孩仍然可以依据《民法典》向马颖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刑事撤案,不等于加害方不用在经济上承担责任,法律程序可以终止,但女孩身上的伤和心理的疤,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愈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