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和女友恋爱,女友觉得两人不合适提出分手,男子挽留不成,心生不满,用5张女友的照片以250元的价格让网店主制作成不雅照片,而网店主为了非法利益,明知道这是非法的,还是用合成的方法为其制作,然后男子通过微信,电话,抖音的方式,将这些照片发送给女友的亲朋好友,严重损害了女友的名誉,女友在不堪受辱的情况下,选择自杀,幸好被家人及时发现制止,家人报警,法院判了。
男子跟女友谈恋爱,女友觉得两人不合适,提了分手,男子不同意,挽留了好几次,但女的铁了心要分,没给他任何希望。
被甩之后,这男的心里憋了一肚子火,越想越气,就动了个歪心思——想搞臭前女友的名声,让她也难受。
他想出来的办法是:合成一些不雅照片,然后到处散播。
男子在网上找了一个做图片合成的店主,他拿出前女友的5张普通照片,给了对方250块钱,让对方帮忙合成不雅照。
这个店主,为了赚这250块钱,明明知道男子是要拿这些照片去害人、毁人家姑娘的名声,还是接了这个单子,把照片给合成了。
照片拿到手之后,男子开始行动了,他通过电话、微信、抖音这些方式,把合成的5张不雅照多次发给女友的家属、亲戚朋友。
女友根本承受不住这种羞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在绝望之下,她选择了自杀。
万幸的是,家里人发现得及时,把她给救了下来,虽然没有闹出人命,但这件事给女友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已经不是私人恩怨那么简单了——她家里人报了警。
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认定,合成不雅照到处散播、侮辱妇女,还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这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把两个人的责任分得很清楚,男子是主犯——事情是他挑起来的,照片是他让人合成的,也是他到处发的。
他的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了严重后果,而且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以侮辱罪判了他8个月有期徒刑,而那个帮忙合成照片的网店店主,属于从犯,因为他后来主动投案自首,也认罪认罚,态度比较好,检察院对他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这案子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分手就分手,别干缺德事,合成照片、到处散播、毁人清白,这不是什么感情纠纷,这是犯罪,8个月的刑期,够男子在里面好好反省了。
这不是什么“感情纠纷”,这是实打实的犯罪,很多人觉得分手后干点出格的事顶多算道德问题,但男子干的事,从他把照片发给女方亲朋好友那一刻起,就已经越过法律红线了。
合成不雅照、到处散播、毁人名节,这跟感情纠葛没关系,纯粹是恶意报复。
他不是冲动之下干了一次,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先花250块钱找人合成,再用电话、微信、抖音多个渠道反复发,发给家属、亲友、邻里,等于把女方整个人际圈子都给毁了,这种做法比当面骂人几句狠多了,他是让一个姑娘在所有认识的人面前抬不起头来。
女方被逼到自杀这一步,虽然被救回来了,但精神上受的伤是实打实的——事后确诊抑郁症,生活陷入困难。
这说明什么?说明网络上的羞辱同样能要人命,不是只有拳脚才能伤人。
侮辱罪最高三年,八个月在法定刑期内,而且检察院是“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的,说明已经是往重了判。
那个帮忙合成的店主,因为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检察院作了相对不起诉,这个区分处理也合理——主犯重判、从犯轻处,宽严相济。
这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分手就分手,别动歪心思,你以为P几张照片是出口气,法律可不这么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空间里的伤害,照样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件中,男子合成不雅照并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向多人散布,“公然”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都满足——公开传播+导致被害人自杀未遂+患上抑郁症。
法院以侮辱罪定罪量刑,完全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