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13岁男孩和家人吵架后, 没想到他竟然从小区26楼公共走廊跳窗坠亡,事后,男孩家人认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物业告上法庭,并要求物业赔偿29万余元。物业喊冤,表示男孩是自杀,最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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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发生在2024年11月,当时13岁的孙某正在家里和父亲吵架,争执越来越激烈,孩子情绪上来了,转身就往外跑。
父母当时也没太在意,以为孩子气头上出去透透气就回来了。
怎料,没过多久,楼下就传来消息——孙某坠楼了。
两口子当时就懵了,赶紧往楼下跑,等他们看到孩子躺在地上的样子时,腿都站不住了。
虽然物业马上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孩子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
警方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通过勘查和检验,确认孙某是从小区26楼的公共走廊窗户跳下去的,排除了刑事案件。
白发人送黑发人,而且孙某还是家里的独生子。
这对父母怎么都想不通,好好的孩子怎么就没了。
他们认为,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有问题,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找到物业要求赔偿。
物业不同意,两口子就把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一共29.9万余元。
孙某父母的理由很明确:26楼公共走廊的窗户安全锁扣早就坏了,而且也没装限位器,窗户能轻松推开,这就是明摆着的安全隐患。
他们觉得,要是物业能早点发现这个问题,把锁扣修好,或者装个限位器,孩子就算想不开也跳不出去,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明确写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民法典》第942条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孙某父母看来,物业就是没做到这些。
不过物业这边也喊冤,他们的说法是,孙某是和父亲吵架后一时冲动自杀的,这种情况谁能预料到?
孩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物业安全管理的范围,物业根本没办法预见,更别说控制了。
物业还强调,现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物业必须给高层窗户装限位器。
而且事发后,物业第一时间就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该做的都做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了!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就是物业到底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站在了孙某父母这边。
法院认为,事发的楼道是小区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对这些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现在公共走廊的窗户锁扣坏了,也没装限位器,这些安全风险物业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说明物业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也考虑到了其他情况。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孙某虽然只有13岁,但已经是初中生了,接受了义务教育,2对从26楼跳下去的危险和后果应该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孙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孩子跟爸爸吵完架情绪激动跑出去,他们没能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状态,也没能制止孩子的不理智行为,这是监护职责没尽到位。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自己也有一定过错,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孙某的父母没尽到监护职责,这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判定物业承担20%的责任。
核算了孙某父母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后,判决物业赔偿孙某父母208274.8元,也就是20.8万余元。
一审判决出来后,物业公司还是不服气,又提起了上诉。
案子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是从小区26层公共走廊窗户处坠楼死亡的,这个事实很清楚。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孙某在小区公共场所死亡,他的轻生行为没有受到小区公共区域安全设施和管理人员的合理阻碍,说明物业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过错,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责任比例,二审法院也认为,孙某自己跳楼,孙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状态并制止不理智行为,没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物业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确实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分别评判各方过错后,认定物业承担20%的责任,并没有不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个判决,网上的争议也很大。
有人认为物业一点也不冤,公共区域的窗户锁扣坏了那么久都不修,也不装限位器,这就是失职,出了事当然要担责。
但也有人觉得物业太冤了,孩子是一心想轻生,你叫不醒装睡的人,也救不回一心求死的人。
这个案子提醒所有家长:平时一定要多跟孩子多谈心,多点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变化,避免发生类似这样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