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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称被强奸案细节披露本来不想说的,但是看到如图这个“科普”,只能说几句了

13岁女孩称被强奸案细节披露本来不想说的,但是看到如图这个“科普”,只能说几句了。(最近发现,不知道是这些资深法律人脱离学生时代太久了还是怎么回事,总之,和在读的各学历层次的法学生好像不是活在一个时代里一样,TA们仿佛活在几十年前,对新法规好像完全不知情)①这位博主所“科普”的核心法律卡点,与现行法规不符(很可能是这位博主生造出来的)。事实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想要推翻这个结论,只能由被告人拿出过硬反证,不能反过来让控方去举证)。②控方只需要证明两项基础事实:被害人年龄在12—14周岁及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完成这两步举证之后,就必须立刻刑事立案。 主观上是否“明知”,不能在立案环节直接拿来当做不予立案的理由。③强奸(奸淫幼女)是公诉重罪,绝对不能私下调解。只要初步查实存在不法行为(被害人年龄在12—14周岁及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就必须启动侦查程序,穷尽手段固定全部证据。证据不完善,应当先立案再继续侦查补证,而不是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④至于被告人辩解“被谎报年龄、不明知是幼女”,这是后续庭审的抗辩理由,举证责任在被告人(法律要求成年人负有核实年龄的审慎义务,核验身份证不难)。立案阶段不能提前把这一抗辩直接采信,进而直接驳回报案。⑤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废除了。加诸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身上的侮辱与损害被永远的扫进了垃圾堆。再按照老观念办案可不行。被告人事后转给受害女童500元(企图将事件降格为嫖宿幼女)更应视为加重情节。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