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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00后小伙子酒后找刺激,到按摩店找了个女技师,结果看人家姑娘太漂亮,就

广东中山,00后小伙子酒后找刺激,到按摩店找了个女技师,结果看人家姑娘太漂亮,就想生扑,姑娘奋力反抗,这小伙子反而更兴奋,竟然掏出小刀威胁姑娘脱衣服!最终闹的动静太大,其他店员冲进来,把姑娘救走了,结果没想到,那小伙子转头却跳了楼!家属这下不干了,追着店家要赔偿,开口就是45.6万元,结果判决亮了,一分钱都不用赔偿!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小伙子本身情绪就不好,之前跟几个朋友喝了酒,酒局上就表示生活没意思。

结果真到了店里,看到人家姑娘后,他又两眼放光,从背后抱着她,逼着人家脱衣服。

这姑娘就是不从,这下把男子激怒了,就想胁迫着她用强。

没成想还没得手,就被姑娘的同事闯了进来。

这男的裤子都没穿好,还被人一把推开,那场面可叫一个狼狈。

结果万万没想到,姑娘刚被救出去几分钟,外边就传来哐当一声巨响:这男的竟然跳楼了!

为了这事,就想不开,也说不通啊!

其实这男的还真不是单纯为这事,之前跟朋友喝酒时,就情绪很低落,根本没排解开。

在姑娘这一受挫,还被人训一顿,这男子又觉得生无可恋了。

这男的跳之前还给朋友发了条消息:我走了,来生再见。

这下倒是留了个证据,基本把店里的人嫌疑摘干净了,再加上有监控作证,当时屋里没别人,所以能断定是他个人的行为。

但就是这样,他家人还是把店方告了,索要赔偿,要45.6万元!

什么理由呢?


他家属说,发现门窗的限位器是坏的,这让孩子能顺利跳下去,所以没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就必须承担责任!

但是这说法,人家可不认啊,不赔钱!双方只好闹到了法庭。

《民法典》第1198条确实有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也就是根据这个,说人家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经过现场勘察,窗户的高度和宽度,都完全不可能造成失足掉落,只能是他费力自己爬上,蓄意跳下去的。

而限位器的问题,事后看确实是坏的,但家属却证明不了入住前是坏的啊。

店方说入住前是好的,是男的破坏掉再跳下去的,家属也拿不出证据反驳。

所以店方该尽的安全保障措施都做到了,不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第1174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这男的想要逼迫姑娘在先,手里还拿着刀,本身就存在过错,再加上他情绪还不稳定,造成这个结果,他自己是有过错的,这种情况下人家店方就是不用担责。

所以综合审理,驳回家属的诉求,一分钱赔偿没有!

倒是那个姑娘受了惊吓,去告男子还没法处理,也算不了了之了。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男子已经没了,这种情况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了。

说到底还是这男的自己有问题,情绪没排解开,一时想不明白,又想找人家姑娘发泄,最后好事被破坏恼羞成怒,直接不面对现实了!

这情况家属还想要赔偿,确实没道理啊,讹人都不带这样的。这事您怎么看的呢?

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