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哄骗17岁女孩嗑药过度,男子趁机就要侵犯她,因为嗑药后下半身不听使唤,折腾了很久没成功!这时女孩逐渐开始清醒。最终女子凭着微弱的力气全力挣脱了,男子没能得逞!事后女子告了他,男子被判刑!
一个18岁的男人,用药物把一个17岁的女孩放倒,然后趁她意识模糊时脱光她的衣服。判决书出来后,2年10个月——这个数字,比那晚她挣脱用的力气,轻了太多。
2026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案情清晰得让人心寒:被告人金某与17岁的被害人龙某是朋友关系,两人经常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普瑞巴林和愈美片两种处方药。
2025年8月28日,金某与龙某超剂量服用药物——龙某吞下12粒愈美片,金某服下8粒普瑞巴林,另有朋友杨某服下4粒。半小时后,药效发作,龙某意识模糊。金某打车将她带回住处,趁她意识不清、浑身乏力时脱光衣物,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折腾了很久,终因“客观原因”未得逞。龙某逐渐清醒,凭着仅存的力气全力挣脱,报了警。
法院认定金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客观原因”是什么?判决书里写得含蓄——药物让她“下半身不听使唤”,让她无法配合,也让他的企图落了空。
那晚的“折腾了很久”,换一个角度想,恰恰是那些药物在她身体里留下的最后一点保护。她用尽了微弱的力气挣脱时,那些药效正在消退;而他在她身上耗费的时间越长,她清醒过来的可能就越大。她没有逃开他,是她身体里的药替他踩了刹车。
判决结果出来时,很多人问:为什么只有2年10个月?
法院的理由有三层:金某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他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他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一轻一重抵消之后,落在了一个区间里——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所以判了两年十个月。
但公众真正想追问的,是另一个问题:他在她意识模糊时脱光她的衣服,如果不是药效退得快、如果不是“客观原因”拦住,她会怎么样?那2年10个月,折算下来是1036天。而他用在她身上的那一个夜晚,大概不到40分钟。
此案还有一个被舆论反复提起的细节——普瑞巴林和愈美片,案发时尚未被列管。
它们有明确的处方药身份,有成瘾性,能在超量服用后让人失去意识和反抗能力,却不在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名录里。案发后,2026年4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禁毒办联合发布通告,对这两种药物实施全链条监管。只是这条监管链,晚了一步。
“是药三分毒”——这句话在法庭上被法官引用时,指向的是警示,而不是定罪。
金某最终为“强奸罪”获刑,不是因为哄骗服药,是因为乘人之危实施性侵。法院没有以“利用药物控制被害人”作为加重情节。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的基础,是他趁她失去反抗能力时“着手”实施了奸淫行为。药物是手段,手段本身不单独加刑,它只加重了指控的事实分量。这个区别,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在公众眼中是微妙的。
一个18岁的男人,把17岁的朋友放倒在床上,2年10个月之后,他出狱时21岁。她呢?
她大概再也不会轻易相信“朋友”分享的药物。那2年10个月,对她是判决生效的那一刻,也是她开始重新构建信任的起点。而“金某”这个名字——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和公开报道来看——已成为一个被反复引用、用来警示后来者的典型。它说明了一件事:利用药物乘人之危,法律能判你2年10个月,但你为此付出的代价,远不止这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