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男子与比自己大17岁的已婚女子张某发展为情人关系,要求对方与丈夫分居遭拒后,强行拖拽其跳下13.54米高的大桥。
湖北省咸丰,吴某(2001年出生)与被害人张某(1984年出生,已婚)于2025年9月发展为情人关系。
2026年1月5日18时许,吴某得知张某当晚住宿在其丈夫王某处,心生醋意,发信息要求张某回娘家居住,遭到张某拒绝。
吴某随即发送微信告知张某,称已将张某的车辆开走,要去咸丰县朝阳寺镇朝阳大桥跳桥自杀。
张某见状,遂约吴某到某中学前见面。见面后,吴某再次要求张某与丈夫王某分居,再次被张某拒绝。
此时,在桥头等待的丈夫王某上前劝阻,张某因担心二人发生冲突而将其劝离。
丈夫离开后,吴某继续逼迫张某与丈夫分居。张某称吴某是在逼死自己,而吴某竟回应“要死一起死”,随即伸出右手抓住张某左肩衣服,将其往大桥栏杆处拉。
张某奋力挣扎并大声呼救,但吴某不顾其反抗,强行将其拉至大桥栏杆处,拖拽着张某从13.54米高的大桥跳下。
坠桥后,张某全身遭受重创: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多处胸椎横突骨折、盆骨多发骨折、双肺挫伤。
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此外,法院还查明了吴某此前所犯的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年;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合同诈骗罪(前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同时,法院判决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47561.26元。
这起案件在法律层面厘清了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何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吴某在遭到拒绝后,说出“要死一起死”并强行拖拽张某跳桥,其主观故意已经非常明确。
法律不要求“人死了才能定罪”——只要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13米高空拖人跳桥,“轻伤一级”不影响“故意杀人”的定性。
13.54米的高度,接近五层楼高。吴某明知从这一高度坠落足以致人死亡,仍强行拖拽张某跳下。
张某能够生还,是多重因素叠加的“奇迹”,而非吴某“手下留情”。
犯罪未遂不等于犯罪中止——吴某并非主动放弃杀人,而是未能得逞,因此只能“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第三,认罪认罚与数罪并罚:从轻情节与从重后果并存。
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但法院同时查明其此前还犯有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1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
本案同时警示:感情纠纷不是暴力犯罪的“通行证”,以“殉情”为名行“杀人”之实,法律绝不姑息。
一段错误的感情,赔上的是11年的自由和一个女子的半身伤痛。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