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几年前兰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很快他们满心欢喜地办了婚宴,在亲友的见证下开始了婚姻生活。与其他夫妻不同的是,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开始互相指责甚至相互起诉: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控诉男方蓄意骗婚……那么,在这场各执一词的婚约悲剧中,彩礼究竟该不该退、该退多少?
(6月23日,都市报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据悉,兰某与李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相识后二人顺利确立恋爱关系,并很快按照民间习俗,在男方老家隆重举办婚宴,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二人在婚宴前后,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共同生活约一年时间内,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频繁爆发矛盾,争吵不断。兰某指责妻子李某隐瞒二婚史,且懒惰成性;李某则认为丈夫兰某恶意拖延不领结婚证,是骗婚行为……
不久,二人感情彻底破裂,李某主动离家,结束一年多的同居生活。然而,双方的矛盾并没有随着二人的分开而结束,反而快速升级恶化!
男方兰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等款项共7.2万元:其中6万元为婚前兰某分7笔向李某转账支付,均明确备注“彩礼”;1.2万余元为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
女方李某则一直指责兰某“骗婚”,坚决不予认可,并拒绝返还。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终于兰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而李某则提出抗辩,要求兰某为“骗婚”行为负责。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以及该如何返还?这也是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彩礼”纠纷案的典型难题。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界定的 ?
首先是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正常婚姻,即领证且一起生活,彩礼一般不支持返还。但未领证同居分手,彩礼可依法酌情返还。
在本案中,兰某与李某仅仅举办了婚宴,但一直未领证登记,明显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婚姻”,二人未领证同居后分手,法律规定给付方依法有权主张彩礼返还。
第二是该如何返还彩礼,《规定》对彩礼返还秉持公平均衡原则,不支持全额返还或全额不予返还,应当在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长、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本地婚嫁习俗等多重因素,判定具体返还比例。
兰某和李某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虽然双方未生育子女,但期间一直是正常夫妻状态,因此,兰某要求全部返还彩礼显然是对李某不公的,且双方未登记领证,兰某也应负很大责任,因此6万元彩礼不应全额返还。
至于蓝某自愿支付的1.2万元日常开销费用,不属于彩礼范畴,则为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法律没有规定返还的可能。
最终,这起非婚彩礼纠纷案迎来判决:在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长、过错程度、生活付出等因素后,最终酌定李某返还彩礼总额的60%,即3.6万元。
这里也给恋爱中的朋友们提个醒:办了酒席、住在一起,不等于法律上的夫妻。领证,才是唯一的官方认证。
彩礼转账也别偷懒,更别不好意思,款项用途写清楚、记录保存好,既是给感情一份保障,也是给未来留一座法律靠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