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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流量简直毫无底线!两女子与一只黑狗被关在不锈钢笼子里,笼顶挂着“偷人的”牌子

为了流量简直毫无底线!两女子与一只黑狗被关在不锈钢笼子里,笼顶挂着“偷人的”牌子,沿街招摇。原来又是一场流量摆拍,但这一次,警方直接刑拘!

据汨罗市公安局通报,2026年6月22日以来,何某为博取网络流量、牟取不当利益,纠集龚某某等8人在汨罗市公共场所多次摆拍低俗场景。

6月25日,他们推着不锈钢笼子沿街前行,笼内关着两名戴口罩的年轻女子和一只黑狗,笼顶竖着写有“偷人的”字样的纸牌,一名女子敲锣开道。

视频迅速引爆全网。然而,警方调查发现,这并非什么“原配捉奸”或“民间私刑”,而是一群人为制造网络话题、破坏公序良俗的摆拍。

这场闹剧,将两名女子关进铁笼游街示众,并在公共场所公然张贴侮辱性标签,已严重触碰法律红线。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能改变其违法本质。

第一,策划组织者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何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合多次摆拍低俗场景,制造网络话题,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第二,龚某某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龚某某等8人参与摆拍、推笼游街、敲锣打鼓,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第三,公然张贴“偷人的”侮辱性标签,涉嫌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将两名女子关入铁笼、在公共场所游街示众,并在笼顶悬挂“偷人的”侮辱性标签,属于典型的“公然侮辱”行为。若女子因此精神受损或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情节严重者,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追诉。

第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将两名女子关入铁笼并沿街推行,使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自由行动,已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

第五,将女子与狗同关一笼,涉嫌侵犯人格尊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受害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拍摄、传播此类视频同样涉嫌违法。 现场有人跟随拍摄并将视频上传网络,导致受害者的隐私和名誉进一步受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拍摄并传播侮辱性、侵犯隐私的视频内容,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全网震怒,不仅因为“铁笼游街”本身是对人格尊严的极度践踏,更因为它揭开了“流量至上”逻辑下的致命误区——有些人以为,只要打着“剧本”的旗号,就可以无视法律、践踏公序良俗。

但法律从不因“摆拍”二字就网开一面。虚构不等于合法,剧本不等于免责。 即便这是一场“戏”,它也将真实的人关进了真实的铁笼,在真实的公共场所造成了真实的恶劣影响。何某等人为博取网络流量、牟取不当利益,多次摆拍低俗场景,制造网络话题,其行为已从“恶搞”升级为“违法”。

法治社会,没有任何“剧本”可以为违法行为开脱,没有任何“流量”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红线,不会因为“摆拍”二字就后退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