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先君子再小人,”福建福州,男子和女友自由恋爱,双方确认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后来感情破裂,为了解除同居关系,多次协商无果,男子想尽快让女友搬离,自愿转账10万作为补偿,女友答应了,事后男子又心生悔意,认为女友得到这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法院判了。
男子和女友原来是一对恋人,两个人自由恋爱,确认关系之后就同居了,一起住在男子名下的房子里。
恋爱期间嘛,感情好什么都好说,但后来两个人的感情出了问题,过不下去了,就决定分手。
分手容易,分居难,两个人既然要分手,女友肯定得从男子房子里搬出去,可这事儿没那么顺利,两个人为了搬离的事儿协商了好多次,都没谈拢。
男子想尽快结束这种状态,让女友搬走,可能也是想快点翻篇,就主动提出给女友转10万块钱,算是补偿。
女友答应了,收到这10万块钱之后,很快就从男子的住所搬走了。
本来这事儿到这儿就算完了,你给钱我走人,两清。
可谁知道,事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这10万块钱给亏了。
他琢磨着,女友拿到这10万块钱,凭什么呢?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不就是不当得利吗?
于是男子一纸诉状把女友告到了法院,要求女友把这10万块钱还给他。
案子到了法院,法官得琢磨这10万块钱到底算什么性质。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10万块钱是男子为了让女友搬走、解除同居关系,自愿支付的补偿款。
这笔钱是两个人因为感情纠纷商量出来的结果,男子给钱的时候没有被人骗,也没有被人逼,是他自己真实的想法。
法院还说了,这笔钱说白了就是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属于情感和道德层面的自然之债。
男子是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要负责,他自愿给了钱,事后又反悔说是不当得利要回去,法律上站不住脚,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来往,一定要想清楚再动手,转账的时候最好在聊天记录里说清楚,或者转账备注写明白,这笔钱是干什么用的。
别一时冲动把钱转出去了,事后又后悔,到时候闹到法院,法律可不一定会支持,诚实信用这四个字,在哪儿都管用。
这件事是自己主动给出去的钱,事后反悔想要回来,法律不支持。
男子当时为什么要给这10万?不是为了借钱,不是被诈骗,也不是被胁迫,就是他自己想尽快结束这段关系,让女友搬走,主动提出给钱作为补偿。
女友拿了钱也确实搬走了,双方的口头约定就算履行完了,结果男子转过头来说这钱不该给,要人家退回来,这从情理上就说不过去。
法院把这个钱定性为“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
什么叫自然债务,就是法律不强制你给,但你自愿给了之后,就不能再要回去。
男子作为一个成年人,转账的时候应该想清楚这10万对自己意味着什么,既然当时是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事后就不能因为觉得吃亏就翻脸不认账。
法院驳回他的诉求,其实是在传递一个很朴素的道理:说话要算数,做事要负责。
如果每个人都能随意反悔,那社会上的约定还有什么可信度?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想清楚、说明白,转账之前最好在聊天记录里把用途写清楚,或者转账备注写明白。
别一时冲动把钱转出去了,事后又后悔,到时候闹到法院,法律可不一定会站在你这边。诚实守信,走到哪儿都是硬道理。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案件中,男子转账10万元是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属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这笔钱不属于不当得利,黄某无权要求返还。法律不强制人给“分手费”,但给了就不能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