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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生网恋江西财大学生,被多次性侵,殴打辱骂,警方却给出不予立案结论,背后是

17岁女生网恋江西财大学生,被多次性侵,殴打辱骂,警方却给出不予立案结论,背后是怎样的隐情?

江西南昌,举报人小晟(化名)今年17岁。她和江西财经大学的男生叶某通过网络认识,随后叶某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伴有暴力殴打和辱骂威胁。

小晟描述,每当她拒绝叶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时,就会遭到极端恐吓:“他就说要拔我指甲、油炸手指,要用钢管把我打得半身不遂”。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施暴之后,叶某竟逼迫小晟签下“不追究法律责任文书”,而签完之后,又再次强迫她发生了性关系。

今年2月9日,叶某在江苏南京再次对小晟施暴,并强迫其发生性关系。

持续的身心摧残让这个17岁的女孩不堪重负。今年4月,小晟被诊断为重度焦虑抑郁。

今年4月,小晟鼓起勇气,向南京和杭州两地公安报警。

5月9日,小晟被殴打案在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滨江派出所获得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但同日,她控告被强奸一案,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控告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5月10日,针对强奸指控,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同样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小晟提出刑事复议后,该局于6月18日维持不予立案的原决定。小晟已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目前尚未收到结果。

江西财经大学工作人员回应称,校方已关注到此事,正在处理,已与警方取得联系。

后续对于在校生叶某如何处理,校方表示“要根据事实情况处理”。

这起案件在法律层面涉及多个关键问题,每一个都直指性侵案件中受害者维权难的痛点。

第一,强奸罪立案难:证据是最大的门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强奸罪的立案,高度依赖证据——尤其是物证、DNA鉴定、监控录像、及时报警记录等。

小晟的指控涉及跨省、多次发生关系,且存在“签下不追究文书”后再次发生关系等复杂情节。

南京和杭州两地警方均以“证据不足”或“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恰恰暴露了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与“证据链闭合”之间的巨大鸿沟。

第二,行政立案与刑事立案的区别。

小晟被殴打案获得了行政立案,但强奸指控被刑事立案拒绝。

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行政案件可能涉及治安处罚,而刑事案件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殴打可以立案,但性侵不能——这本身就是一个令人深思的信号:暴力可见,性侵难证。

第三,“不追究法律责任文书”的法律效力。

叶某在施暴后逼小晟签下“不追究法律责任文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更重要的是,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私了协议”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即便小晟签了字,也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

但实践中,这类文书往往成为加害人试图“堵嘴”的工具,给被害人制造心理压力。

第四,刑事复议与复核:受害者的最后救济途径。

小晟在杭州被不予立案后,已申请刑事复议并被维持,目前正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小晟的维权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五,校方“等警方结果”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校方表示将“根据事实情况处理”,纪律处分需等待警方最终结论。

这一做法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但公众更关心的是:学校在等待期间,是否已对涉事学生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是否已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对于一所高校而言,等待法律结论与主动履行保护责任,并不矛盾。

17岁的她需要的,不是一句“正在处理”,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闭环——从立案到调查,从判决到追责。

而这一切的前提,是法律能够穿透“证据不足”的迷雾,听见受害者声音背后的真相。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