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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称13岁女孩与2男自愿发生关系假如媒体报道披露的事实准确(前提),那么警方给

警方称13岁女孩与2男自愿发生关系假如媒体报道披露的事实准确(前提),那么警方给出的不予立案的两个理由值得商榷的。

第一,"自愿"不能成为出罪理由。

刑法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无性同意能力,无论是否"自愿",只要明知或应知其年龄即构成强奸罪。

本案受害人13岁,假如警方以"双方自愿"撤案,法律适用错误(但我不太相信公安机关会以“自愿”这个理由撤案,因为太低级)。

第二,"不知年龄"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辩解不容易成立。

据两高《性侵意见》,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的,应认定"明知";嫌疑人通过同届同学推荐加微信,那么具备核实年龄的条件,"看不出来"这种说辞,在司法实践里通常是不被采信的。并且,嫌疑人必须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明知也不应该知道……否则就得推定为明知。

假如警方仅以"自愿+不知年龄"撤案,忽略了幼女特殊保护原则,适用法律确有偏差。

当然,媒体人的报道是否准确,我一向是不太敢确信的……因为很多媒体人,往往既缺乏常识,又缺乏公正。热点观点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