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真大!6月27日报道,新疆一位73岁的周大爷,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高某,两人交往了大半年,期间两人也发生了亲密关系。可谁能想到,一天高某带着才8个月大的孩子来大爷家过夜,第二天竟自己悄悄走了。大爷多次联系高某让她把孩子抱走,可对方竟玩起了消失,就这样悲剧发生了。[太阳]
73岁的周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段晚年的桃花运,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24年经朋友介绍,周某认识了比自己年轻许多的女子高某,之后两人渐渐熟络,高某也时常到周某家中留宿。
2025年5月的一天,高某再次登门,这次她还带来了一个8个月大的男婴,说是自己的孩子。
当晚两人发生关系后,第二天高某独自离开,把婴儿留在了周某家里,没说什么时候回来接。
周某一开始以为高某只是临时有事,反复打电话催她来接孩子。高某确实回来过一次,放下一辆婴儿车和几包尿不湿。
从那以后,高某的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周某发现自己被拉黑,一个七旬老人莫名其妙成了临时奶爸。
婴儿日夜哭闹,周某缺乏育儿经验,又因高某失联满心怨气。
烦躁之下,他多次持家中竹制痒痒挠击打婴儿头部、四肢,施暴行为从 2025 年 6 月持续至 7 月。
结果就在同年7月,婴儿开始呕吐、精神萎靡,状态明显不对,周某慌了,但他不敢送医院,怕自己打孩子的事情败露。
所以他选择了隐瞒,眼睁睁看着孩子的情况越来越差。
婴儿死亡后周某叫来朋友,朋友察觉人命当即报警;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涉案竹制痒痒挠作为物证随案存档备查,未作没收处理。
案发后,周某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全部经过,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很多人看到判决会有疑问,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区别,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而故意杀人,则是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是伤害而非杀人,一个重要依据是他使用的工具是痒痒挠,击打部位也并非全部集中在要害,且没有证据表明他积极追求孩子死亡的结果。
但这并不意味着量刑很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十二年的判决,已经考虑了周某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还有一个问题更受关注,把孩子扔下就消失的生母高某,难道不用负任何责任吗?
从法律上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和保护义务,这是写在民法典里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个人意愿就随意放弃。
高某明知8个月大的婴儿完全没有独立生存能力,却将其留给既无抚养义务、也非亲属的七旬老人,之后拉黑失联,长期拒不履行监护职责。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遗弃罪,对于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公开报道中,暂未看到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息。她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最终还要看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认定。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生育不是儿戏,父母的责任也不能说丢就丢。法律的底线,永远在那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