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3位年轻姑娘,下班后一起去洗浴中心放松,凌晨4点左右,三人还全裸在冲洗中准备更衣,这时候闯进了一名男子,三人就全身脱得精光地被男子盯着,又害怕又羞愧又紧张。事后,她们找到前台讨要说法,洗浴中心知道存在问题,就主动提出免单,给予一定现金补偿,但是要求签一份协议,承认投诉不实来封口。这样的处理方法,姑娘无法接受,一致拒绝,而商家也瞬间翻脸,让姑娘随便起诉吧!
3位20多岁的年轻姑娘,是同事关系,下班后想找个地方放松一下,她们去了一家叫“观潮汇”的洗浴中心。
晚上11点多,3个人进了洗浴中心,先按摩后泡澡。
因为现场又加购了其他项目,一直待到凌晨四点左右才准备收工走人。
问题就出在凌晨四点这个时间点上。
当时她们在女宾区的开放式汤池区域,这个地方能泡澡、能淋浴,也能换衣服。
3个姑娘都还没穿衣服,正对着一排大镜子整理自己,就在这时候,一姑娘在镜子里突然看到有个人影,她一回头,跟一个陌生男人四目相对。
那个男的没穿工作服,也没说一句话,被发现后匆匆忙忙从消防通道跑掉了。
随着一声尖叫声,另2位姑娘吓得不行,赶紧把衣服穿上,跑到前台去讨说法。
前台倒是没否认,承认那个男的是店里的工作人员,洗浴中心也知道自己理亏,主动提出给她们免单,还愿意赔一些消费券。
后来双方又协商了一下,店家表示可以给一定的现金补偿。
但事情卡在了一个地方——商家要求她们签一份协议,协议里有一条,要她们承认之前投诉的事情不成立。
意思就是拿了钱就得闭嘴,还得否认自己被人看光了这件事。
她们觉得这条件太离谱,当场就拒绝了,商家一看她们不签,态度立马就变了,直接说那就随便你们去起诉吧。
事后有记者联系了这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的说法是,那个男员工是进去检修水龙头等设备的。
他们还解释说,凌晨4点一般店里已经没客人了,所以没提前确认里面是否还有人。
那个员工听到里面有动静,马上就退出去了,工作人员也承认,店方在管理上确实有问题。
可姑娘的说法是,她们跟那个男的对视上了,一个说没看见,一个说对视了,双方各执一词。
现在这个事儿就这么僵着,商家想花钱了事,但附加了封口条件;她们不接受这个条件,商家就让她们去起诉。
这件事让人难受的不是那个男员工到底看没看见,而是商家处理问题的方式。
人家姑娘凌晨4点光着身子在女宾区,一个男的突然推门进来,还对视上了。
不管他是去修水龙头还是修什么,错了就是错了。
商家自己也承认管理上有问题——进女宾区之前连喊一声“有人吗”都省了。
洗浴中心这种地方,客人脱了衣服防御几乎是零,管理上但凡马虎一点,对客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冒犯。
可商家怎么做的?先是说赔偿,免单、给消费券、又改成现金,听着像那么回事。
但转头就拿出一份协议,核心一条——得承认投诉的事儿不成立。
这叫什么赔偿?这是花钱买闭嘴,不是认错,是封口。
姑娘不接受,商家立马翻脸——那就去起诉吧。
这一下就把问题性质变了,本来是个管理疏忽,道个歉、整改、好好赔偿,事儿就过去了。
可商家非要搞个“封口协议”,把简单的事弄复杂了。
有人说凌晨4点嘛,以为没人了,可客人花钱买的是“任何时候的安全感”,不是“大概率没事”的侥幸。
你开着门做生意,就得24小时对客人负责,不能因为觉得没人就不管了。
这事儿提醒所有商家,出了事别想着捂盖子,好好认错、好好赔偿,比什么都强。搞那些封口的把戏,只会把小事闹大,把理亏变成更理亏。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女宾区属高度私密区域,男员工进入前未确认是否清场,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对3名女性顾客人格权的侵害。
无论男员工是否实际看到身体,商家管理上的过失本身已造成顾客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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