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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在网上花825元订了某酒店的一间玲珑双床房,共3天。可没过多久,女子

上海,一女子在网上花825元订了某酒店的一间玲珑双床房,共3天。可没过多久,女子就收到订单取消信息,理由是房间已满,让女子重新订房。女子再次浏览该酒店的房间时,发现玲珑双床房还有不少,但价格高了很多。女子认为平台存在欺诈,怒将平台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酒店房间价款的3倍赔偿。法院判了!

据悉,何女士本来计划要去天津玩几天,为了将行程和住宿问题安排妥当,她通过某平台预订了天津的一家酒店的玲珑双床房,选定3天入住期限后,支付了825元的房款。

付款完成后,何女士就收到了平台的短信通知,明确告知何女士房间已经预订成功。

可就在何女士收拾行李打算出行时,一条反差极大的短信再次发来,内容让她倍感费解与气愤。

平台以“房间已满房”为由,单方面告知何女士的订单已被取消,同时建议她重新预订其他房型,避免影响出行。

无奈之下,何女士只得重新检索同款房型,却发现原本低价的玲珑双床房已经大幅涨价,而且房源充足。可平台却谎称满房、无故取消低价有效订单,变相逼迫消费者高价重新订房。

何女士为了不耽误行程,也只能接受提高价格的房间,但她对平台的这种行为难以接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事后将平台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房屋价款的3倍承担赔偿欺诈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可在庭审过程中,平台辩称与酒店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是酒店可以自由售卖房间,平台只是负责登记以及预订功能,具体能否入住是酒店决定的,与平台没有任何关系,平台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何女士不服,认为平台与酒店如何约定与他人无关,自己作为消费者找到平台预定了酒店房间,并没有直接找酒店订房,而酒店方为了涨价故意取消了订单,然后通过平台提醒了自己,所以平台在这个中间起到了一定作用,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网上平台预订酒店的核心合同义务,并非简单的“提交订单”,而是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房源预订服务,保障订单可正常履行。

何女士在平台订酒店,并付款至平台账户,与平台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房间给何女士居住。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平台与酒店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何女士并没有任何联系,所以不能成为平台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

既然平台未尽到房源信息核验、订单履约保障的核心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何女士被迫高价重新订房,这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当由平台来承担。

不过,退房信息是酒店方造成的,无法证明平台方存在故意欺诈何女士的目的。

因此,何女士主张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要求3倍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平台方应当退还何女士重新订房与之前订房中间的差额900余元。

最后,如今仍存在不少酒店、民宿无故退单、临时涨价等乱象,他们无非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特点,变相倒逼消费者高价消费,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住宿服务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希望市场监督部门加强管理,从严惩治这类酒店、民宿。

(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