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62岁村民怀疑本村同岁男子和妻子有不正常关系,而驾车撞飞对方后,见对方还活着,再拿起铁镐敲打男子头部数十下,造成男子当场死亡,村民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村民儿子称父亲患焦虑症,有诊断报告,而网友纷纷言道:有焦虑症不是免死金牌。
上午十点左右,男子在路边正常走着,同村村民突然驾驶三轮车从背后高速撞上来,巨大的冲击力把男子撞飞到路边墙上又弹回来倒在地上。
村民看男子倒地后动弹不得,从车里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铁柄尖头铁镐,冲上前对准头部反复猛击了十几下。
事后法医鉴定,男子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颅内出血、脑挫伤,颅脑损伤死亡,村民作案后开车回了家。
男子的女儿接到电话赶到现场,看到父亲浑身是血倒在血泊里,120来了也说人已经没了。
其实这已经不是村民第一次对男子下手了。
案发前11天,男子在路边走的时候村民就开车撞过他,男子当时跳到路边矮墙里才躲过去,还以为是村民酒驾失控,还好心问他是不是喝酒了。
结果村民没答话,回家拿了把铁锹又追出来砍人,男子拼命跑才脱险。
那次之后村民的儿子出面了,说父亲精神不好,让男子别追究,承诺会严加看管,还专门在饭店摆了一桌道歉,村书记也在场。
男子心软,信了对方的保证,没有报警,结果几天后就出了事。
男子女儿说,村民杀人是因为无端怀疑他妻子和父亲有不正当关系,这个理由荒谬至极。
目前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村民提起了公诉。
村民的儿子回应说,父亲有焦虑症,医院有诊断报告。
但网友都不买账,说焦虑症不是免死金牌,有法律人士指出,焦虑症和严重精神障碍是两码事,不一定能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男子一家要求法院判凶手死刑立即执行。
案子目前还没开庭,最终怎么判还得看法院怎么认定村民作案时有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案子最让人心寒的,不是那十几下铁镐,而是被害人生前给过凶手家一次机会。
案发前11天,村民已经开车撞过男子一次,还拿铁锹追男子砍,躲过去了,没报警,村民儿子出面说父亲精神不好,摆了一桌酒道歉,村书记也在场,承诺严加看管、送精神病院。
男子信了,这事就这么算了,结果几天后,村民准备好铁镐,从背后开车撞上去,倒地后照着头上又补了十几下。
这说明什么?说明村民杀人是蓄谋的,不是临时起意。
第一次没撞成,回去拿了铁锹继续追,这是第一次蓄意。
第二次直接准备好铁镐,从背后高速撞击,撞完还怕人没死又补了十几下——这是第二次蓄意,比第一次更狠。
一个有预谋、有计划、连续两次下死手的人,你说他当时控制不住自己?这话很难让人信服。
再说焦虑症这事 ,村民儿子说有诊断报告,但网友说得对,焦虑症不是免死金牌。
法律上能不能从轻,关键看他作案时有没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焦虑症跟精神分裂症那种严重精神障碍是两码事,一个能开车、能准备好凶器、能选时机从背后撞人、撞完还确认对方死没死的人,你说他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这不符合常理。
还有一个细节——检察院提到村民有自首情节,自首确实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这不是必须从轻,法院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决定。
一个手段这么残忍、动机这么荒谬、而且还是第二次下死手的案子,自首能不能换来从轻,真不好说。
法律最终怎么判,得看法院怎么认定村民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但无论如何,一条命没了,一句“焦虑症”就想把这事抹过去,恐怕没那么简单。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村民作案前能驾驶车辆、准备凶器、选择撞击时机,作案后能驾车回家并主动报警,表明其对自己行为有较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焦虑症不同于严重精神障碍,一般不影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即便经鉴定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只是“可以”从轻而非必须从轻。
手段残忍、预谋充分、二次行凶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