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群人吃饭,其中一男一女突然打起来了,男的揪住女的头发,女的挣扎间头在墙上磕了一个包。第2天女子非说店里墙太硬把她头磕疼了,要求饭店赔钱!
一家饭店里,两男两女正在吃饭。大厅挺宽敞,但装修走得是简约风,桌子之间砌了一道水泥墙,外面贴着大理石砖,看着干净利落。正是饭点,人声嘈杂,几个人的菜上桌后边聊边吃,气氛还挺融洽。
谁也没想到,吃着吃着其中一男一女突然翻脸了。不知道因为什么事吵了起来,声音越来越大,周围几桌客人都转过头来看。店里的店员也注意到了这桌的动静,正犹豫要不要过去劝一下,争执已经升级成了动手。
女的张牙舞爪地要去抓男的,男的眼疾手快一把揪住她的长头发。两个人拉扯之间,女的后脑勺咚的一声磕在了后面的墙上——那面贴着大理石砖的水泥墙,硬碰硬,当场就磕出一个包来。
当天晚上各自散了,也没人再提这茬。结果第二天,那个女的找回来了。她不是来找那个男的算账的,是来找饭店的。理由挺直接——你们店的墙太硬了,把我头磕疼了,得赔钱。
店员听完大概懵了一下,这逻辑绕了好几道弯。她自己跟人打架撞了墙,结果责任在墙?但女子不依不饶,坚持说饭店作为经营场所,墙不该修得那么硬,应该做软包或者警示标识,不然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事被《每日说法》在6月26号报了出来,网上吵得挺热闹。评论区里意见分了好几拨。有人说饭店确实有责任,公共场所的墙壁应该做防撞处理,万一老人小孩不小心磕上去呢?但更多人觉得这属于碰瓷,墙不硬难道要用海绵糊?她自己跟人打架撞上去的,凭啥让饭店兜底。
其实我觉得,这事如果真闹到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女子的索赔。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确实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个责任不是无限的,它要求的是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饭店的墙贴大理石砖,这是正常装修,既不是危墙也没有突出物,一个成年人自己跟人打架撞上去,属于自身行为导致的结果,很难归到饭店头上。
类似的案例以前也出过。广东有两个男的抢着买单,拉扯之间把烧烤店一面隔墙推倒了,砸伤了其中一个,造成十级伤残。最后法院判的是两个当事人各承担40%,烧烤店只承担20%。
理由是隔墙存在安全隐患,店家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那个案子跟长春这事完全不一样——墙倒了,这是设施本身有问题。长春这面墙好好的立在那儿,是大理石贴面的水泥墙,硬是它的物理属性,不是安全隐患。
再往前翻,山东有个老太太在超市门口踩到水渍滑倒摔骨折了,法院判超市赔了七万多,因为地上有水没及时清理也没放警示牌。那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墙硬这种事,只要它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不裂不塌不突出伤人,就不能算店家的问题。
那位女士的心情我大概能理解——头磕了个包,又肿又疼,总得找个人负责。找那个揪她头发的男的,那是冲突对方,好说;找饭店,那是“你的墙太硬了”,听起来就有点站不住脚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万能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
信源:
《每日说法》2026年6月26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