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男子晚上喝了很多酒,就跑去酒店找技师。技师正给他按摩,男子不满意突然掏出水果刀,逼着她把衣服全脱掉,还把她胸口和双手都划伤了。可谁也想不到,事后男子从五楼窗外掉了下去。人没了家属可不干了,他们起诉了店方,要求赔偿45.6万。店方觉得冤枉不肯赔!法庭调查后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据悉,男子刘某刚满25岁,参加工作时间也不长。平日里他性格沉稳,说话不多,和人相处也算融洽。
事情发生在2025年9月7日晚上,刘某和几个同事聚餐,大家都喝了酒。正吃着饭,大家发现刘某情绪特别低落,问他怎么回事,他也不说。
聚餐过后,他马上回了公司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装进兜里,一个人走了出来。
紧接着他给两个同事发了消息,言语大概是,当晚就想对他们两个人下手,但自己害怕了就没动手。
收到消息的两个人都觉得刘某是喝醉了胡说,谁也没给他回复。
然后他又给另外一个同事发了一句“我走了,来生再见”。
凌晨1点40分,刘某走进了一家酒店,要求给他做按摩服务,登记后他上了五楼,进了房间。
技师蒙某接了这单,她像往常一样进入房间给刘某做按摩。可她不知道,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她无比后怕。
服务进行到一半的时间,刘某突然站了起来,一只手从背后抱住蒙某,另一只手拿走水果刀,大声逼她把衣服都脱掉。
这可把蒙某吓坏了,她拼命地反抗。刘某见她不从,直接划向她的胸部,把她的多处皮肤都划破了。
蒙某忍着痛,抓住刘某的手拼命挣扎,双手被划得全是口子。她一边反抗一边大声呼喊。
不一会儿,走廊里蒙某的几个同事听到声音,立刻冲进房间。他们看到客人手里握着刀,正撕扯蒙某衣服。
同事王某动作快,一把抱住刘某,另一个同事拉起蒙某从房间里跑了出来。
刘某挣扎着让王某松开他,大喊我要穿衣服。王某见蒙某已经跑出去了,就松开了手,赶紧退出了房间,把门关上了。
王某通过对讲机叫更多同事到门口守着,自己打电话报了警。
可王某刚放下电话,房间里又传出异响,很快声音又没了。
大家推开门,房间里没人了,但窗户却开着,刘某跳下去了。
楼下的街道上,刘某已经躺在了地上,从五楼坠落,他当场没了呼吸。
后来,对刘某做了鉴定,结论是刘某符合高坠导致胸主动脉、右肺下叶、肝脏破裂引起的大失血离世。
对蒙某的伤情也做了鉴定,她为轻微伤,左胸部、左手掌、右手拇指均有锐器创口。
刘某人没了,他的家属却不干了,好端端的人,怎么就从五楼窗户跳下来了?
他们认为店方有责任,把对方告上法庭,索赔45.6万元。
庭审时,家属的理由很直接,他们认为店方在房间窗户外没装防护网,没能有效防止坠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店方觉得自己太冤枉了,辩称窗户上是装了限位器的,事发时限位器也是完好的。是刘某自己用力破坏了限位器,主动翻窗然后自己跳下的。
更何况店员发现异常后,冲进房间救人,然后报警,看守门口,发现刘某翻窗后又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整个过程都很及时,完全尽到了全部注意义务。
刘某家属索赔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种义务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法庭经过调查给出了结论。
店方窗户安装了符合规定的限位器,完好无损,高度和宽度根本不足以导致成年人意外跌落。
当时,刘某虽然是酒后状态,但还没到意识不清的程度。他侵害他人在先,主动翻窗在后,都是他自己做出的行为,跟店方没关系。
事发后,店员在第一时间完成解救蒙某,守住门口和迅速报警等动作,处理的很及时,没有不当的地方。
店方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的离世超出了店方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刘某在房间里有故意伤害蒙某的行为,导致蒙某受伤。本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为刘某自己翻窗导致离世,民警基于这一客观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才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
最终,法庭认为,刘某的离世是自身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店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不保护违法者自害后的索赔诉求。法庭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有很多网友气愤地说,刘某家属这哪是是索赔,这是在碰瓷!
还有人说指出,刘某把蒙某弄伤了,蒙某反倒应该向刘某索提出索赔,赔偿金额就从他的财产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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