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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男子见到母亲与民警发生争执后,立即劝阻母亲,然而就因为此举,导致男子被

青海西宁,男子见到母亲与民警发生争执后,立即劝阻母亲,然而就因为此举,导致男子被一位民警以及辅警强行拽到女厕打了一顿。另一名辅警见状,也跟着进了女厕踹了男子几脚。后经鉴定,男子的右侧肩胛骨骨折,达到了轻伤二级。

案发后,涉事民辅警均被判了刑。但正牌民警却提出上诉,称自己的确打了男子,但无法证明男子的轻伤是他打出来的,而且是男子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还利用舆情干预司法,这位民警要求改判无罪。终于,二审法院的判决来了!

事情发生在2022年8月29日,孙先生的母亲腿伤刚愈,孙先生陪着下楼做核酸检测,母亲扫码时显示异常,现场工作人员当即报了警。民警张某随即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进行问询。

问询过程中,母亲越说越激动,一时没把情况解释清楚,被张某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声斥责。孙先生站在一旁,心里替母亲委屈,但更担心母亲情绪失控说出什么重话,于是上前把母亲拦了下来。

没想到,正是这个拦的动作,让张某当场暴怒。张某连手一名辅警,将孙先生强行拖进了旁边的女厕,关上门后按在地上一阵痛打。

另一名辅警听到动静也跟了进来,对着倒地的孙先生踹了几脚。事后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面部伤情达轻微伤。

要理解两名辅警为何也一并被追责,得先说清楚辅警的制度定位。辅警全称警务辅助人员,在法律上并不属于正式人民警察编制。

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针对辅警管理最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之一。

文件明确要求,辅警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单独对公民采取强制行动,所有执法行为必须在民警监督下进行;若违法违规侵害公民权益,辅警本人及所在单位均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后广东省于2018年、浙江省于2019年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辅警管理地方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问责机制,各省的配套立法也在持续跟进。

按照这套制度逻辑,两名辅警并不是被动卷入,而是主动走进女厕参与殴打,在主观上已经形成了共同的伤害意图。一审法院将两人认定为共犯,有充分依据,事后以服从命令为由开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一审判决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张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两名辅警各判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三人合计需赔偿孙先生28.8万余元,扣除案发前已付的10万元,剩余18.8万余元须另行补付。两名辅警接受了判决,但张某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孙先生干预母亲接受问询,已构成妨碍执法,人民警察法第7条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干涉、阻碍民警依法履职。

二是援引疑罪从无原则,称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和瑕疵,无法确认骨折具体由谁造成,依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张某应当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正式写入中国法律,是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本意是防止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轻率定罪,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意义重大。

但该原则能否援引,核心在于证据链条是否存在真正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张某本人承认了殴打行为,孙先生在进入派出所前并无骨折,骨折在派出所内形成,这些节点并无争议。

辩方所说的无法证明,和法律意义上的确实存疑之间,差着相当大的距离,不能靠当事人主观声称来触发疑罪从无的适用。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核查全案证据后认定,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孙先生轻伤系张某与两名辅警共同殴打所致;三人虽无事前预谋,但现场配合实施暴力,构成共同犯罪;

孙先生仅口头劝阻,未使用过激言语、暴力对抗民警,不构成重大过错。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

信源:澎湃新闻《男子被拖进女厕殴打骨折,西宁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