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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一家洗车店陷入困境,只因两个老人持续不断来泼粪。 2026年6月16

河南南阳,一家洗车店陷入困境,只因两个老人持续不断来泼粪。

2026年6月16日,老人的儿子孙某某因打伤石先生的岳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判决的初衷是惩罚犯罪、维护正义,可在孙某某父母看来,儿子的“坐牢”成了不能承受的痛。

他们没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申诉或寻求谅解,而是直接带着粪水和农药,直奔石先生的洗车店。

据店主石先生反映,这并非一次偶发行为,两名老人多次到洗车店泼洒粪水和农药。

洗车店本就是靠“干净”吃饭的生意,被反复泼洒污物后,顾客避之不及,石先生只能无奈暂停营业。

这起闹剧的荒诞之处,不仅在于“泼粪”本身,更在于双方的身份。

警方调查发现,两名泼粪老人和石先生的岳母曾系亲家关系。儿子因打伤亲家母入狱,父母选择用泼粪的方式“报复”亲家。

原本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的家庭矛盾,因一纸判决被推向了对立面。而反复泼粪的行为,已经将一个家庭的内部纷争,升级成了公然挑战公共秩序的事件。

第一,泼粪行为本身已构成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多次向他人经营场所泼洒污物,公然挑衅社会公序良俗,已满足该法条的构成要件。

第二,泼粪与故意伤害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老人的儿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那是对具体暴力行为的法律评价。而老人的泼粪行为,则构成了独立的违法行为。

法律不会因为“儿子被判刑”就豁免父母的违法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因果豁免权”。

第三,民事赔偿责任同样无法逃避。

泼粪导致洗车店停业,店主石先生因此蒙受的营业损失、清洁费用等,均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及其家属需要为这场“报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老人”身份不是免责金牌。

目前,两名泼粪老人已被兴唐派出所传唤到案,警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年龄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法治社会的底线是:任何人都无权“私了”判决。

儿子打人,被判刑,是法律对他暴力行为的回应。父母泼粪,被传唤,是法律对他们违法行为的回应。

两件事,法律都给出了答案:没有人可以绕过法律,“自己动手”解决问题。

法律从不容许任何人用“泼粪”的方式表达愤怒,也不因“老人”的身份而网开一面。

目前,两名老人已被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