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主动给了前女友10万分手费,
事后觉得亏了,
又起诉要回来。
法院判决:不用还。
这是怎么回事?
福建闽清,黄某和毛某从恋爱到同居,没几个月就过不下去了。
矛盾一堆,决定分手。
但毛某没地方住,迟迟搬不走。
黄某急了。为了尽快结束这种尴尬局面,他主动提出:给你10万,你搬走。
毛某同意了。钱到账,人搬走。
一切看似干净利落。
可没过多久,黄某后悔了。
他觉得这笔钱给得不值,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把毛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万元。
你猜法院怎么判?
驳回。
法官的理由很明确:这10万是“分手补偿款”,是黄某自愿给的,毛某也履行了搬走的承诺。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
一旦自愿履行完毕,就不能再要回去。
说实话,我第一反应是,这男的也太不地道了。
主动拿钱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又想反悔。
法律保护的是什么?是诚实信用。
你为自己的决定买单,这是成年人的基本准则。
很多人觉得感情的事没法用钱衡量。
但一旦你主动用钱给感情“标了价”,就得认。
这起案子,说白了就三句话——
第一,冲动时做的决定,冷静后未必能反悔。
第二,承诺一旦兑现,就别想着往回要。
第三,法律不信“我后悔了”,只信“你自愿了”。
你们遇到过这种事吗?
不管是朋友还是自己,有没有那种“给了钱又后悔”的经历?
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