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旅突遇大雨,铁皮房躲雨,被要求每人支付20元,这一开口,把暴雨中最后一点人情味淋得干干净净:“不是花不起20元,是觉得没有人情味。”
6月27日,四川雅安,国道318线。张先生和5名摩友正在自驾骑行,天空突然阴沉,大雨倾盆而下。
山路湿滑,视线模糊,6个人浑身湿透,急需一处避雨的地方。前方路边出现一间铁皮房,简陋,但能遮雨。
他们加速靠近,刚准备下车冲进去,一名女子撑伞走来,站在房前,说了一句话:“每个人20块。”
6个人,120元,才能在这个铁皮屋檐下站一会儿。屋内空荡荡,没有桌椅,没有商品,没有任何服务。
一片能挡雨的屋顶,被标上了每人20元的价格。摩友们对视一眼,没有掏钱,转身穿上雨衣,重新骑进雨里。
雨越下越大,6个人冒雨骑了几公里,看到路边一家饭店。他们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去,问老板娘能不能避避雨。老板娘没有犹豫,爽快答应,分文未取。
两扇门,两种态度。一间空荡荡的铁皮房要收120元,一间热气腾腾的饭店分文不取。
张先生说:“铁皮屋内没有提供其他服务,只是简单遮雨,一人20元避雨费让人难以接受。”
他说了一句让全网破防的话:“不是花不起20元,是觉得没有人情味。”20元不多,但暴雨中的人情味,值120元。
很多网友愤怒之余,也在追问一个问题:自己的铁皮房,想收多少收多少,难道还犯法了?从法律角度看,还真不是“想怎么收就怎么收”。
第一,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临时“开口价”涉嫌违规。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临时搭建的避雨场所,如果没有提前公示收费标准,只在有人要避雨时才“开口要价”,已经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突发暴雨中的“避雨费”可能被认定为“乘人之危”。
摩友在318国道上突遇大雨,前不着村后不着店,身体湿冷、视线受阻、骑行危险——这种情形符合“危难急迫”的特征。
铁皮房的主人利用摩友无处可去的困境,临时提出收费要求,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我的地盘我做主”不等于“可以随意开价”。
铁皮房确实是私人财产,房主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进入。但一旦决定“允许进入”并“收费”,就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个空荡荡的铁皮房,没有任何附加服务,仅仅提供一个临时避雨的空间,开口就要每人20元——这个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当地消费水平、避雨场所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完全可能认定该价格不合理。
第四,公益与私利的边界:极端天气下的“合理注意义务”。
在突发暴雨这种极端天气下,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避险的人员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免费提供避雨场所”,但如果以不合理高价拒人于门外,导致避雨者因淋雨生病或发生其他意外,场地所有者在道义和法律上都将面临更严峻的拷问。
铁皮房顶能挡住天上的雨,却挡不住人心的凉薄;饭店老板娘的那句“进来避雨吧”,比任何屋檐都更能遮风挡雨。
差的不是20元,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善意。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