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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一名女子去喝酒,被两名男子盯上了,一个先去搭讪,一个趁女子上厕所,偷偷

安徽滁州,一名女子去喝酒,被两名男子盯上了,一个先去搭讪,一个趁女子上厕所,偷偷在女子酒里下东西,女子尝了一口不对劲,立即报警。可男子声称,女子知道自己给她放了东西,是她自愿要尝的,最后协商,男子赔偿女子13000元,可女子咨询了律师后,把钱全部退还给了男子,要求走法律程序,但男子非常硬气,说,随便你,我都配合。

女子心血来潮,拉着朋友一起去清吧,这两个人长得都非常白皙漂亮,往那里一坐,就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这时身边就投来了无数双眼睛,其中就有两名陌生的男子。

这两人不是欣赏她们的美貌,而是想着要和她们开开玩笑。

他们商量好,一个人先去搭讪,一个马上近身贴近女子,双管齐下。

就这样,一名男子过来称赞女子她们漂亮,还没等她们回过神,另外一名韩姓的男子就直接坐到了女子身边。

女子还没有来得及回绝,对方就开始摸她的腿,搂她的腰。

这让女子有点反感,立即推开了韩姓男子,直接去厕所了。

她想,只要自己不搭理对方,不和他们说话,他们肯定会觉得无趣就会走。

谁知韩姓男子趁女子上厕所后,居然掏出一包东西,直接放到了女子的酒杯当中,还坐在那里,根本就没离开。

女子回来后有点气愤,想压住火气,就直接端起酒杯喝了一口。

可是,酒一入口,才发现味道不对,再定睛一看,酒杯中怎么还有粉红色的东西?

这时女子脸色变得惨白,知道被对方下了东西,赶紧报警。

民警一到,对方也老实交代,这不是什么稀奇的东西,就是伟哥。

但是女子已经喝了一口,难免会身体不适,男子就主动提出赔偿女子13000元。

女子最开始也接受了这个调节协议。但女子心里始终很后怕,她的正义感让她觉得这笔赔偿不该接受。

因此,女子就咨询了律师,问对方这样的行为只赔钱是否合理。

最后,律师告诉她,像这名男子的这种情况或许已经构成了犯罪。

有了这番话后,女子理清了头绪,直接把钱全部退还给那名韩姓男子,随后作废了当天的协议,要求走刑事流程。

可男子也非常硬气,说这个东西是很普遍的,又不犯法。

再说当时我可不是偷偷给你放的,是我先拿给你看,和你开玩笑说放在你酒杯里,让你尝一尝。

你是知道我放这个东西的,是你自己端起酒杯主动品尝的,奈我何干?

因此,他很硬气的说道,随便你,我可不怕,我愿意配合,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大家看到这里都不知道谁说的是真话,不过店里不是还有监控吗?很容易就能还原事情的真相。

要真的是男子偷偷趁女子离开时放的东西,那性质可就不一样了。

当然,如果正如男子所说,他提前告知了女子,是女子自愿尝了一口的,那么,事情又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情形一:男子趁女生上厕所,私下偷偷下东西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偷偷下东西属于法条中的“其他手段”,男子暗中操作,意图让女生失去反抗能力,具备性侵故意。

东西投入杯中即犯罪着手,女生及时报警使其未能得逞,构成强奸未遂,仍需担责,仅可从轻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女生当场推开男子,明确拒绝肢体触碰,清吧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加重处罚。

男子同时构成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罪,两罪并罚。

其仅靠口头声称女生知情,无监控佐证,辩解不被法律采信。

情形二:监控证实女子事前知情、自愿同意下东西

事前告知且女生自愿,不存在欺骗与压制意图,下东西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但一事归一事,女生仅同意酒水添加物品,并未许可肢体接触。

男子强行摸腿搂腰的猥亵行为独立违法,公共场所强制猥亵罪名依旧成立,难逃法律追责。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