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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护士与男子开房被指卖淫遭开除#,法院:医院无权认定员工卖淫】#女护士开房被

【#女护士与男子开房被指卖淫遭开除#,法院:医院无权认定员工卖淫】#女护士开房被开除获赔11万元# 广西贺州市一家医院的女护士与“银行男子”开房遭开除,日前法院终审判决涉事医院赔偿11万余元,此事引发关注。

2026年3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西贺州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载明此案一审由贺州市平桂区法院审理。该判决书显示,涉事女子叫马晓莲(化名),今年32岁,原系贺州一家医院神经外科护士。

贺州市平桂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3年7月,马晓莲进入该医院工作,岗位为护士,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25年5月21日,医院收到匿名举报,举报人提供了一份马晓莲与案外人“桂林银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两人聊天时,黄某叫马晓莲去开房等他,马晓莲回应称“转钱给我,就可以”,黄某遂转账给她。马晓莲又称,“我没钱了,等会再给我500哦,我现在去开房。”后来,马晓莲接收了黄某的微信转账。

医院称,他们收到该微信聊天记录后,出于对医院声誉以及马晓莲名声的考虑,未向公安机关报警。

贺州市平桂区法院查明,2025年6月12日,医院人力资源部向该院工会发出关于拟解除马晓莲劳动关系的通知函。函件内容为,神经外科护士马晓莲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的失德行为,并涉嫌非法性交易,经医院两个部门负责人两次对她谈话核实,确认她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基于这些事实,马的行为已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有关规定,经医院研究决定,拟根据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第三条、严肃查处失德行为和《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决定与马晓莲解除劳动关系。

同年6月16日,该医院工会复函称,“经工会审议,基于目前已核实情况,我工会认为医院拟解除与马晓莲劳动关系的决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准确,工会无异议,请医院依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同日,该医院向马晓莲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至此,马在该医院工作11年11个月。

2025年7月21日,马晓莲向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该医院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16.88万元,同时支付她同年6月1日至6月16日的工资5171.79元等。

2025年8月15日,当地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称,该医院应支付马晓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万余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事后,该医院不服,向贺州市平桂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自己无需向马晓莲支付该笔赔偿金等。

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医院依据匿名举报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马晓莲涉嫌非法性交易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认为该医院没有认定非法性交易的执法权,马晓莲的行为未经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医院主张她存在非法性交易,法院不予采信该说法。

其次,虽然马晓莲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涉及开房、金钱,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非法性交易,与恋爱中的异性亦可能存在该情况。再次,医院依据《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解除与马晓莲的劳动合同,但她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且她的私人生活并未影响医院声誉,她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医院应当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医院没有认定非法性交易的执法权。叶某的行为未经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医院主张叶某存在非法性交易,法院不予采信。

虽然叶某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涉及开房、金钱,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即存在非法性交易,与恋爱中的异性亦可能存在该情况。

再次,医院依据《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但叶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且叶某的私人生活并未影响医院声誉,叶某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医院向叶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032.88元。

医院不服,称其未报警是出于对医院声誉及叶某名声的考虑,但不能以此否认其涉嫌从事卖淫活动。于是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微信聊天内容来看,不能证明就是性交易,也有可能是恋人之间行为。医院称与叶某进行过谈话核实,确认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