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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相中了一位男子,便在节日那天提着东西上门做客,结果看到男子像个大 爷,

上海,女子相中了一位男子,便在节日那天提着东西上门做客,结果看到男子像个大 爷,看着70岁的老母一直在厨房打转,也不上去帮忙,就坐在旁边等着开饭,女子随后提出三观不合分手,男子立即翻脸,说女子文化低,哥哥嫂嫂也没有读完初中就出来 混,女子更觉得男子没教 养,随后把两人的聊天截图发到了对方同学群,接着拉黑了男子,可两日后,男子跑到女子的上班处,拿起东西就砸向女子,致其左耳受伤,女子后续检查确诊听力下降、伴随持续性耳鸣,当时男子还驾车逃跑了,不过女子立即报案,现在已经立案了。

孙女士和男子年纪也不小了,平时有很多人帮他们介绍对象。在端午节前夕,就有媒人给孙女士介绍了这名男子。

看着男子开着车过来,一表人才,谈吐还不错。孙女士就相中了,觉得对方条件很好。

马上到端午节了,男子没有提出到孙女士这边来,孙女士认为可能是两人相处不久,但她又是一个热心肠的人,便提着东西上门去看望对方的父母。

男子的母亲看到孙女士来了后特别高兴,让他们坐在外面闲聊,自己出门买菜买肉下厨房给孙女士做好吃的。

这件事在很多女孩子看来不算坏事,但是在自力更生的孙女士看来这里面藏着隐患。

她看到对方的老母亲一直在厨房忙活,汗水都把衣服浸湿了,可男子一点都不心疼老人。

全程男子也很少和孙女士交流,大多时候都拿着手机在玩,孙女士看出端倪,这名男子不孝顺,也不愿意干家务活。

她想到要是以后和这人结婚,照顾老人、做家务的活大概率全都要落到自己身上,越想越后怕。

回到家后,孙女士立刻给男子发信息,说两人三观不合,还是算了吧。

男子十分不解,质问孙女士刚到自己家吃完饭,回去就说分手,到底是什么原因,必须说清楚。

孙女士见对方不能理解自己,只能照实说出心里的想法。

男子听完十分气愤,觉得孙女士话里话外就是在说自己是妈宝男。

随后就开始指责贬低孙女士,说她文化太低,只是门店普通员工,没资格评判自己。

还拿孙女士的哥哥嫂嫂说事,说二人初中都没毕业就外出打工,一家人都没什么文化。

孙女士心里很不舒服,觉得两人之间的感情矛盾不该牵扯自己的家人,文化低又如何,自己勤恳踏实能养活自己;反观男子,就算学历更高,在家只会依靠母亲,连家务都不肯搭把手,根本谈不上有素质。

之后二人隔着手机不断争吵拉扯,最后孙女士实在受不了,直接截图,把聊天记录发到男子的同学群。

她也不想再和男子有任何牵扯,直接把对方拉黑删除了。

男子看见自己和孙女士的争吵记录被发到同学群,颜面尽失,一心想找孙女士讨要说法。

线上联系不上对方,他直接去到孙女士工作的门店,趁孙女士不注意拿起物品狠狠砸向她,硬物击中孙女士头部,她当即头晕难受。

孙女士觉得男子太过极端,就算闹矛盾也不该动手伤人,当即选择报警。

男子行凶全过程店里监控完整拍下,他无从抵赖。

目前案件已经立案。

那么,这件事到底谁对谁错?男子又会被问责吗?
我们首先厘清本案中女方的行为性质,很多人误以为女方将聊天截图发到对方同学群的行为存在违法过错,实则不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隐私权仅保护自然人私密、不愿对外公开的私密信息。

本案中双方只是婚恋争执的聊天内容,不属于法定私密隐私。

即便退一步讲,女方行为存在轻微民事瑕疵,最多也只是赔礼道歉、民事赔偿。

但民事过错,绝对不能成为暴力伤人的合法理由,法律绝不允许普通人因面子受损、心生不满就私刑报复他人。

男子因相亲分手、聊天记录被曝光怀恨在心,时隔两日专程到女方工作场所,持物击打女方头部、左耳,导致女子听力下降、持续耳鸣,事后驾车逃逸,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已刑事立案,足以证明伤情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司法实践中,事后蓄意报复和当场激情斗殴有着本质区别。

本案男方是纠纷结束、对方已经断联后,刻意上门报复,全程无悔罪、施救行为,主观恶 性极大,属于法院量刑从重情节。

这时不少人会心生疑问,倘若女子心软出具谅解书,这名男子是不是就能免于处罚?这其实是大众普遍存在的重大法律误区。

要知道,刑事案件追诉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不属于个人。

被害人谅解仅能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不能撤案、不能免罪。

即便女方出具谅解书、放弃赔偿,行为人依旧会被定罪判刑,不存在无罪释放的可能。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