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嫖娼无罪,通奸有罪。现代嫖娼有罪,通奸无罪,为什么会这样呢?有网友犀利评论:古代有钱人嫖娼,没钱人通奸。现在没钱人嫖娼,有钱人包养,也就是通奸,话语权永远掌握在有钱人手里.
首先得先澄清一句,古代嫖娼也不是完全“无罪”,核心是分身份、分人群。
对于普通平民百姓来说,历朝历代绝大多数时候,嫖娼都不算刑事犯罪,甚至是合法经营的行当。这事最早能追溯到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设立“女闾”,也就是官办风月场所,收入直接充入国库,相当于国家亲自下场做这个生意。从源头开始,娼妓行业就带着官方背书,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地下交易。
到了汉唐,这个行业更是发展到了顶峰。长安城里的平康坊,是新科进士、文人墨客宴饮聚会的常去之地,在当时算文人风雅,不算丢人现眼。
为什么社会对这件事包容度这么高?根子在古代的身份等级制度。那时候的娼妓大多属于“乐户”“贱籍”,世代承袭这个身份,社会地位比普通良民低一等。
她们本身就不在“良家妇女”的范畴里,和她们发生金钱交易,不会破坏普通家庭的婚姻秩序,也不会打乱宗族的血脉传承。
真正被法律严打的,是官员嫖娼。从宋朝开始就陆续有约束,到了明朝更是直接写进《大明律》,官吏宿娼者杖六十,还会被罢免官职,终身不得再入朝为官。
但这条律条管的是官员的作风和政务纪律,不是否定嫖娼这件事本身。说白了,平民花钱去,没人追究;当官的去,就是败坏官箴、荒废政务。
但通奸就完全不一样了,在古代那是实打实的重罪,不分贵贱一律处罚。
《唐律疏议》里明确规定,男女和奸,各自判刑一年半;如果女方有丈夫,就要加重到两年徒刑。到了明朝量刑稍有变化,和奸杖八十,有夫之妇杖九十。最严苛的是,法律还赋予丈夫“捉奸杀奸”的权利,当场抓获奸夫淫妇并杀死的,不用承担杀人罪责。
为什么对通奸下这么重的手?因为古代社会的根基是宗族和宗法制度。
婚姻从来不是两个人的私事,是两个家族的利益结合,核心功能是传宗接代、继承家产。通奸最直接的危害,就是扰乱家族血统。万一家里的子嗣不是亲生血脉,整个家族的财产、香火、宗法秩序都会全盘混乱,这是动摇社会根基的大事。
所以古代法律的逻辑非常清晰:只要不碰良家妇女,不打乱宗族的血脉传承,花钱买乐子是被允许的;但你要是敢勾搭有夫之妇,动摇家族传承的根本,那就必须重罚。这也就难怪网友会说“古代有钱人嫖娼,没钱人通奸”。
逛青楼是要花钱的,普通农户面朝黄土背朝天,勉强填饱肚子就不错了,哪有闲钱消费风月场所?想走歪路,就只能勾搭身边的人,不用花钱,但风险极高,抓住了非打即罚。
时间往后推移,到了今天,整个规则彻底翻了过来。
现在嫖娼是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般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普通的通奸,也就是民间说的婚外情,反而不属于刑事犯罪,顶多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只有在离婚分财产时会作为过错依据,除非触重重婚罪或者破坏军婚罪,否则刑法不会主动介入。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反转?核心是整个社会的底层逻辑变了。
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件事就是封禁全国妓院、改造妓女,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娼妓制度。现代社会的核心原则是人人平等,没有天生的贱籍,也没有人理应被当作商品交易。
性交易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强迫、拐卖、疾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本质是把人的身体当成商品买卖,损害的是社会公序良俗和弱势群体的基本尊严,所以必须明令禁止。
那通奸为什么又不再定罪了?因为现代法律的边界变了。
我们不再把婚姻当成宗族延续的工具,婚姻是两个独立个体的自愿结合,法律保护的是个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两个人自愿发生的婚外感情,属于私人道德领域,法律不应该过度干涉公民的私生活。法律能做的,是在婚姻破裂时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但不会因为情感出轨就动用刑罚。
这时候再回头看网友说的“现在没钱人嫖娼,有钱人包养”,就显得格外耐人寻味。
嫖娼是直接的、单次的金钱交易,一手交钱一手办事,证据链条清晰,一抓一个准。大多是手头不宽裕的普通人,选择的也是隐蔽性差的低端场所,反而最容易被扫黄行动查到,处罚也躲不掉。
但经济条件好的群体,往往不会选择这种高风险方式。他们会用“包养”“恋爱”的名义,通过转账、买房、赠送奢侈品等方式,和对方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很难认定为嫖娼,因为没有明确的、对价清晰的性交易凭证,更像是民间的情感往来和财产赠与,顶多属于道德层面的非议,触碰不到治安处罚的红线。
从古至今,我们吐槽规则的偏差,本质上是在期待一个更公平的社会环境。而法律的进步,其实就是一步步把更多普通人的权益纳入保护范围,慢慢缩小财富带来的规则差异。这条路很长,但一直都在往前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