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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大妈躺在病床上,四根肋骨被打断,打她的不是别人,是自己的儿媳妇,就因为

浙江嘉兴,大妈躺在病床上,四根肋骨被打断,打她的不是别人,是自己的儿媳妇,就因为自己那七八岁的孙子,让自己摸他的头,所以有点晕,自己没有摸,儿媳妇就认为自己的孩子有病,婆婆不带着去看,所以一气之下就第二次动手打了,这次打得相当严重,直接把婆婆打进了医院。

焦大哥面对镜头义愤填膺的说道,我的妻子打我妈妈,我认为确实不合理,但是我的妈妈有错在先,是她先不帮我看孩子的。

要知道,当初我们要这个孩子是多么的艰难,有了孩子,长辈肯定要细心呵护,我的妈妈可好,她不管不顾,只想去和她的新老伴在一起。

妈妈都一把年纪了,还谈什么恋爱呢?就跟着我们一起把晚年过好不就行了吗?

可是遇到这样的儿子和儿媳,当妈妈的有了更好的去处,谁又愿意留在这个家庭受气呢?

但是焦大哥不怎么认为,我们都为她生下孙子,她不就应该高兴了吗?应该尽心尽责的帮家里分担家务,她怎么还像年轻人一样的?变成恋爱脑了。

妈妈此时躺在病床上,出来替她说话的是自己的女儿,她很支持妈妈。说,老年人的想法由着她吧,她觉得辛大爷对她好,愿意跟着别人过,那就支持她。

女儿还说,如果以后过不好,要回来了,我们也接纳她。小时候,妈妈辛辛苦苦把我们拉扯大,这老来了,我们怎么还能够限制她的自由?

说到自己的弟弟,姐姐欲言又止,没有多说什么,只是戴着口罩直直的盯着自己的弟弟,可能心中有五味杂陈,不好评价。

是的,弟弟和姐姐并没有为此争论,只是各自对着记者诉说着自己的想法。

弟弟也就是焦大哥又复原了妈妈被打的前因后果。

他说自己家在嘉兴,妻子的老家是河南商丘,她才回去没几天,儿子就给她打电话说,妈妈,我头有点晕,我让奶奶摸我的头,她不摸。

妻子赶紧调取监控,确实看到了这一幕,她就赶紧给自己的丈夫,也就是焦大哥打电话说孩子可能有点不舒服,你赶紧回去看一看。

孩子已经七八岁了,说话也能表达清楚,大家知道他不会说假话,既然头晕,肯定是感冒或者发烧了,必须马上去医院看。

刚回到家,焦大哥首先试问妈妈,你怎么搞的?看个孩子都看不好,让你带他去看病,你又不带,你到底是啥意思?

妈妈之前就被儿媳妇打过,知道儿子和儿媳是一个鼻孔出气,也知道这件事肯定是儿媳妇又在儿子面前告状了,所以没有多说什么,只来了一句,孩子大了,我管不了。

之前那次挨打也是因为孩子,儿媳妇也是质问她为什么不好好管孩子,妈妈说她牙疼,自己都不舒服。

儿媳妇好言好语的说,那我带你去看,结果妈妈断然拒绝了,说要去找新老伴带她去看。

儿媳妇觉得婆婆根本没有把他们当成一家人,所以一生气就轻微的打了婆婆几下。

而这次把肋骨打断,实在是看到儿子让婆婆摸他的额头,已经非常不舒服了,婆婆却视若无睹,直接把手抽开不去摸。

这种举动分明就是逃避责任,不愿意管,所以儿媳妇看到后非常心疼儿子,直接上手狠狠的打了婆婆。

也就是说,儿媳妇前后一共两次殴打大妈。

在场人听到后都瞠目结舌,儿媳妇打婆婆还不止一次,结果儿子反倒说妻子是情有可原,母亲是该打。

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爷爷奶奶有带孙义务。

老人晚年恋爱、自由生活,是合法权利,不是过错。

哪怕老人冷漠、不近人情,那叫道德瑕疵,绝不叫刑法过错。

道德过错,不能抵消人身侵权,更不能成为打人的理由。

任何人,没有资格替法律“主持正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根肋骨骨折,依法直接认定轻伤一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全程走刑事追责,不再适用治安处罚。

重点来了,非常关键:本案是主动泄愤殴打,直接故意,不是失手、不是冲突互殴。

而且被害人是60周岁以上老人、加上儿媳两次殴打老人,属于法院量刑法定从重情节。

为什么不定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大白话法理:虐待是长期细碎折磨,故意伤害是单次重拳打出重伤。

本案一次殴打直接打出轻伤一级,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碰了两个罪名。

法律不重复处罚,哪个罪判得更重,就按哪个罪算。

故意伤害罪处罚更重,所以最终只定故意伤害罪。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