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为了方便自己,跨越隔离带横穿马路,结果被两辆车依次撞击,致男子抢救无效身亡。就当两位司机以为自己将要被判刑,十分慌张时,交警队给出了责任结果:男子横穿马路全责,这让两名司机感觉瞬间从地狱来到了天堂一样。
据悉,今年1月30日晚上6时许,当时天色已经黑,还下着雨,地面上十分湿滑。杨高南路主线上车辆拥挤,正是下班的高峰期。
男子周某与张某正开车往家里赶去,但由于是雨天,二人的车速并不快,且与前车保持着较远的距离。
突然,周某看到前方有一个人影,他立即进行制动,但因为地面湿滑,轮胎与地面摩擦力降低,导致车辆滑行撞上了人影,但人影又爬了起来,继续过马路结果被张某开的车再次撞到。
张某因为视角问题,被周某的车挡住了视线,所以未能及时制动,导致撞击力度较大,直接把人影给撞飞了出去。
之后,周某和张某吓得直接原地报警并叫了救护车,然而那个人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队在现场勘察时发现,涉事路段是双向6车道,那个人影陈某为了方便自己,直接横穿马路打算到对面去,结果因为雨天外加天黑,发生了交通事故。
就在周某和张某慌得不知道该不该找律师为自己辩护时,交警对此次事故作出了认定,认为陈某应当承担全责,周某与张某无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确认安全后通行,严禁随意横穿机动车专用路段。
城市快速路属于封闭式机动车通行道路,行人禁止进入和横穿。陈某无视规定翻越隔离带、横穿快速主线的行为,属于主动、严重的交通违法,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大众普遍存在行人受伤,机动车必赔的认知误区。
这种不良风气早就应当禁止了,我国是法治社会,自然应当依法依规来处理。
既然周某与张某没有过错,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周某与张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部分,还是要承担10%的,只是这个10%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交强险人道主义兜底补偿。
最后,部分行人总是心存侥幸,随意翻越护栏、横穿快速路,忽视车辆高速行驶的制动极限,既危及自身生命,也给正常行驶车辆带来巨大风险。因此,交管部门一定要坚持以过错为核心,谁违法、谁担责,不能因伤亡结果偏袒任何一方,敬畏规则才是道路安全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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